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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士就交通稅費改革和公路養路費徵收等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就交通稅費改革進展和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等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 目前,社會上比較關注交通稅費改革進展和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等問題。為幫助公眾更好地了解有關情況,新華社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文件和部門規章關於交通稅費改革、公路養路費都有哪些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最近,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了有的公民對收取公路養路費的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的建議,並依照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及時與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關於公路養路費的沿革和交通稅費改革的情況是,早在1950年,原政務院就制定了“用路者養路”的政策,對汽車、拖拉機徵收公路養路費,同年交通部頒發了《公路養路費徵收暫行辦法》;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1991年交通部、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聯合發佈了《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36條規定:“公路養路費用採取徵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燃油附加費徵收辦法施行前,仍實行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徵收辦法。”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了修改,將第36條修改為:“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2000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後發佈。《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在車輛購置稅、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徵繳。”交通稅費改革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授權,由國務院決定分步驟進行的,在燃油稅沒有出臺前,各地仍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1996年以前公路養路費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從1996年起,公路養路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即收入應當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全部上繳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為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確保公路完好暢通,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規定,公路養路費(包括汽車養路費、拖拉機養路費和摩托車養路費)應主要用於公路養護,首先保證公路達到規定的養護質量標準,並確保一定比例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如有節余,再安排公路建設。

    從實際使用的情況看,自2003年以來,全國每年徵收的公路養路費中,用於公路日常養護、小修保養、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費用比例約佔45%;用於公路新建項目補助的公路建設費用約佔15.5%;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和建設補助的費用約佔15%;用於生産設施費、科研教育費、路政管理費、路況及交通量調查費等的公路養護事業費約佔15%;用於職工勞動保險、退休離休人員費等其他支出約佔4%;地方財政安排用於交警經費約佔2.5%;按照國務院規定劃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約佔3%。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改後,燃油稅沒有出臺的原因是什麼?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2000年時,考慮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較高、波動較大,為穩定國內油品市場,國務院決定分步實施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第一步,從2001年1月1日起,先行開徵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第二步,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動情況,由國務院擇機出臺燃油稅。近年來,國際市場油價持續大幅度上漲,並一直處於高位運行,燃油價格很不穩定,我國成品油價格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在此情況下,沒有推出燃油稅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改後,國務院有關部門都做了哪些工作?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雖然燃油稅暫時沒有開徵,但近些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一直在認真研究完善燃油稅改革方案和配套措施,積極為適時出臺燃油稅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主要開展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治理交通和車輛方面的亂收費、亂設站(卡)。經國務院批准,200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涉及交通和車輛的收費進行了全面清理整頓,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238項,每年減輕社會負擔145億元。同時,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組織各成員單位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對公路、城市道路、水路收費站(卡)的清理整頓工作,撤銷非法設置、已還完貸款和經營期滿的收費站(卡)。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全國共撤並道路站點2179個,其中,公路收費站990個,城市道路收費站171個,其他檢查站1018個。2006年7月底至8月中旬,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全國36個大中城市組織開展了對出租汽車收費的重點檢查,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通過採取這些措施,涉及交通和車輛方面的“三亂”問題得到了有效治理,切實減輕了社會負擔。

    (二)清理整頓成品油生産和流通秩序。經過清理整頓,取消了一批不合格的生産經銷企業的經營資格,全國成品油批發企業從8500家減少到2505家,全國加油站從10萬家減少到7.5萬家。對清理整頓合格的加油站(點)安裝稅控裝置或具有稅控功能的加油機。同時,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與地方政府共同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對各種油品走私的打擊力度,依法從重從快處理油品走私案件,為確保燃油稅的有效徵管創造條件。

    (三)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貨運輸市場。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交通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秩序意見的通知》,打擊非法營運,出租汽車和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權私下轉讓的混亂局面得到控制,城市公共客運交通企業和道路客貨運輸企業經營行為得到有效規範。

    (四)做好開徵燃油稅的各項準備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了與燃油稅相關的法規文件,包括燃油稅暫行條例草案、燃油稅徵收管理辦法草案、中央對地方燃油稅轉移支付方案、燃油稅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以及開展了燃油稅制的國際比較等相關研究工作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了改革工作小組,負責本地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工作,做了大量的改革準備工作,包括調查了解近幾年本地區各級公路養路費等收費收入情況,燃油稅收入轉移支付過程中需要採用的一些基礎數據和資料等;研究制定對農業田間作業用油、近海內河漁業捕撈用油、城市公共汽車用油、礦山企業生産用油等因開徵燃油稅增加負擔的補償措施等。

    問:燃油稅有可能在什麼時候出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開徵燃油稅,建立以燃油消耗量為基礎的稅收制度,對於理清道路交通方面的稅費關係,促進節約燃油、保護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等具有重要意義。近幾年,對與用車上路無關行業用油的補償機制和渠道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下一步,有關部門將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積極推進燃油稅改革工作。一是根據形勢發展變化情況,修改和完善燃油稅實施方案,並進一步落實改革配套措施;二是繼續密切關注國際市場石油價格變動情況,在恰當時機向國務院報告實施燃油稅改革的建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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