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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發展公共交通 讓法律行駛在城市公交的前面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5日   來源:工人日報

    針對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投入欠賬嚴重的狀況,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委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對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的資金投入力度。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基礎設施配套等政府基金要向城市公共交通傾斜。意見指出,城市公交企業的政策性虧損,城市人民政府要給予補貼。成品油價格調整影響城市公共交通增加的支出,將由中央財政予以補貼。(見12月4日《人民日報》)

    應該説,這是政府大力發展公共交通的一個信號。

    當前,我國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嚴重滯後,大中城市普遍面臨交通擁堵的“心病”,居民對城市公交服務的不滿意率高達70%。來自12月4日《工人日報》的消息,僅2003年,2500億元人民幣因交通擁堵而付之東流。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加大對城市公共交通的資金投入是完全應該的。但是,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如何確保政府資金的投入及其使用效率?

    事實上,在這些年的城市公交改革中,有的城市把對公共交通的支持、投資和政策補貼作為一種負擔,一方面財政收入年年增長,一方面政府對公共交通的補貼卻逐年減少。而我國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由於受計劃體制影響較深,大多經營機制不甚完善。例如,至今還沒有哪家城市公交企業主動向社會公開經營成本,接受社會監督。在這種背景下,即使政府補貼到了位,但很可能由於企業管理不善,缺乏考核激勵獎懲和成本控制、服務優化等方面的良好體系,使得制度性虧損越來越大,市民也不一定能得到政府加大對城市公共交通資金投入的好處。

    鋻於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經濟發達的國家通常由政府財政稅收予以補貼,以彌補公交企業經營的虧損及進行公交基礎設施的建設,最多的甚至可以達到公交企業成本的70%以上。為保證對公共交通財政的補貼及其最大效益,一些國家先後制定了多種相關法律、法規及稅收政策,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公交財政補貼監督機制。在這些法律中,既規定了政府對城市公共交通的責任,也規定了規範的成本費用評價制度和政策性虧損評估補貼制度,從而確保了對公交財政補貼的實現和這些資金的使用效率。

    城市要以人為本,發展公交、補貼公交無疑是一個重要的體現。要保證政府對公交的投入和使用效率,就需要法律法規的保障。而目前我國在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領域,除上海、武漢、大連等幾個城市外,大多數城市的公共交通立法還是空白。所以,我們要儘快建立相關法律法規。只有讓法律行駛在城市公交的前面,才能保證政府資金的投入及其使用效率,讓百姓真正享受到公交的便利。(譚雄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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