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頒布《金融機構間
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指引》答記者問
2007年8月3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金融機構間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的頒布與實施,對於統一規範金融機構間市場交易行為和貨幣經紀行為,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對於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與健康發展也將産生積極的影響。日前,中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指引》的頒布實施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頒布《指引》?
答:2005年銀監會頒布《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批設第一家貨幣經紀公司----上海國利貨幣經紀有限公司,標誌著我國開始引入貨幣經紀制度。貨幣經紀功能的有效發揮,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市場交易各方嚴格遵守統一規範的交易行為標準。無論是貨幣經紀發源地的英國,還是亞洲新興市場如新加坡、香港,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準則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礎性制度,也是金融機構參與金融市場交易活動所應遵循的一般要求。而我國現階段金融市場尚未完全與國際接軌,相關行為標準缺失,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制約貨幣經紀服務的效果,也影響到我國金融市場效率及誠信體系建設。可以説,制定統一規範的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準則,既符合國際慣例,也是我國貨幣經紀業務和金融市場發展現實的需要。
銀監會採取頒布《指引》的方式對金融機構間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加以引導和規範,也是基於現階段制定較為嚴格和完善的管理法規時機尚不成熟的現實選擇。一方面,貨幣經紀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需要保護和培育,另一方面,市場交易主體行為確需加以引導和規範。《指引》側重於引導經紀商與交易商按照最基本的市場規則開展業務,側重從引導和培育市場的角度,對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加以規範更符合實際需要,也更具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也有利於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較為完整的管理法規積累經驗。
問:《指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引》借鑒國際通行準則的基本要求,結合現階段我國市場狀況,側重從一般準則、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交易原則和程序等方面對金融機構間的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作出最基本的原則要求。
《指引》共分為七章、五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一般準則、風險管理與控制措施、交易程序與要求、結算及經紀佣金、交易糾紛的解決,以及總則和附則。第一章為總則,明確立法依據、適用對象,界定有關概念。第二章為一般準則,主要規定了經紀商和交易商在交易人員、管理制度、反洗錢、保密等方面應具備的一般要求。第三章為風險管理與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經紀商和交易商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與內控機制、確保前中後臺分離原則、交易前應充分了解交易對手、建立授權授信制度、告知交易人員名單、保密要求、交易錄音、招待及禮物、重大關聯的披露、交易價格的安排原則以及場後交易的基本要求等內容。第四章為交易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報價要求、成交條件、交易達成、交易確認、經紀商失誤的處理、複雜交易的主協議要求等內容。第五章為結算與經紀佣金,包括結算和佣金的原則性要求。第六章為交易糾紛的解決,包括糾紛的解決方式和經紀商的舉證責任。第七章為附則,明確《指引》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
問:《指引》所要規範的主體和業務行為主要有哪些?
答:《指引》規範的主體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經紀商,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的貨幣經紀公司;一類是交易商,指經我國有關監管部門批准,有資格以自有或代理的資金賬戶從事金融機構間交易的各類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指引》規範的業務行為也有兩類,一類是經紀行為,一類是交易行為,既規範交易商通過經紀商進行的交易行為,也規範交易商間直接進行的交易行為。
問:《指引》為什麼既規範交易商通過經紀商進行的交易行為,也同時規範交易商之間直接進行的交易行為?
答:主要出於以下考慮:一是目前國內金融機構間市場交易商因缺乏統一規範的業務操作規則,實際交易中不遵守國際慣例、違約或延遲交易等現象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市場效率,也會給貨幣經紀公司造成一定損失;二是目前貨幣經紀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的認知度還不高,如果僅對通過其進行交易的行為進行規範,而不同時規範交易商的直接交易行為,勢必影響貨幣經紀公司業務的開展,也有失市場公平;三是國際上通行的準則均沒有區別是否通過經紀方式,而是對所有交易主體和行為統一規範。通過《指引》引導形成統一規範的交易操作規則,有利於與國際市場接軌,也有利於培育整體市場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提高市場效率。
文件鏈結:《金融機構間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