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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 田雨、鄒聲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擬對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進行修改。10月25日,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修正案草案。如何進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以更好地體現民意,成為與會人員審議時關注的焦點。

    修改第76條體現民意

    修正案草案擬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常委會委員金烈表示,修正案草案既繼承了原條款的立法精神,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的原則,同時又突出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等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在總結法律施行情況的基礎上,對超過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對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避免法律適用上的隨意性和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維護司法公正、提高當事人的服判息訴率等具有重要意義。

    “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修改基本上採納了群眾反映較強烈的意見,比過去改進很多。”常委會委員趙地説,“昨天我和幾位司機聊了一下,他們覺得現在修改稿比過去好”。

    還有常委會委員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説明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更加重視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議案、提案,網民也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問題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這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就是對廣大人民群眾意願的一種積極回應。”

    責任比例:應保留一定幅度 區分不同道路

    結合重慶地方立法和實施的情況,金烈建議對修正案草案的具體分擔比例作如下修改:“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至9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至7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至5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5%至20%的賠償責任。”

    金烈表示,5%至20%的比例幅度較大,主要是針對封閉道路和其他道路兩種情況作出的不同規定。“在封閉道路上,如果行人負完全責任,機動車駕駛人賠償應當更少一些。重慶市規定在封閉道路上的比例是5%至10%,其他道路上是10%至20%。”

    金烈還闡述了自己的理由:“一是對賠償責任使用固定比例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因為現實中的交通事故種類、原因很複雜,為體現責任的相對差異性,規定一定幅度的比例是比較合適的。二是賦予交通安全執法和司法部門一定的裁量空間,也有利於貫徹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妥善解決。”

    他表示,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按照上述比例作了規定,自去年9月1日執行到現在,效果比較好。

    常委會委員王學萍也表示,上述比例應該有一定的幅度。“應根據責任比例來承擔一定幅度的責任,比如按照‘40%以上,60%以下;60%以上,80%以下;80%以上’這樣的幅度來承擔責任。”

    同時,也有一些常委會委員認為,修正案草案應給各地留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的空間,沒必要把具體承擔責任的比例寫出來。

    無過錯賠償不超過10%:是賠償還是道義補償?

    修正案草案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針對這一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有不同看法。

    “要真正解決上述情況下的賠償問題,最終要靠保險。”常委會委員烏日圖説,“在我國未普遍推行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意外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從保護弱者的角度,機動車一方承擔一點責任,這完全是一種道義責任,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責任。這種補償意義上的賠償應該怎樣表述,建議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加以斟酌。”

    “只有承擔責任才叫賠償,不承擔責任的話就不應該叫賠償。”對此,常委會委員陳士能持同樣的觀點,“如果因為對方經濟上有困難給予一些補償,只能是道義上的幫助,而不是承擔責任。”

    還有一些常委會委員認為,如果事故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議中,還有些委員提出,草案應該進一步明確: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處於靜止狀態,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以人為本 體現公平

    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24日開始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的有關內容一經報道,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