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
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基本情況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經批准匯入外匯資金,並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專用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本金、資本利得、股息等經批准後可購匯匯出的一種資本市場開放模式。2002年11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QFII制度在我國開始實施。
自2003年6月首家QFII進入我國以來,QFII試點工作穩步推進。QFII制度的實施,在引入先進的投資理念、培育機構投資者、推進市場創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利於推進我國資本市場發展。
2、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基本情況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經監管部門批准在一定額度內,通過專用賬戶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種開放模式。2006年4月,經批准QDII制度正式啟動。目前QDII包括三類機構業務,即: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保險資金境外運用業務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證券投資業務。
QDII制度的實施,拓寬了境內機構和個人境外投資的渠道,與QFII制度配合,共同發揮了調節資金雙向流動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有助於改變目前我國海外金融資産中官方儲備佔主體的格局。截至2008年底,在我國2萬多億美元的海外金融資産中,外匯儲備資産約佔四分之三,而同期日本官方儲備佔海外金融資産比例僅為20%左右。QDII制度實施,將逐步提高民間持有海外金融資産的比例。
3、目前QFII、QDII投資額度審批情況及資金匯出入情況如何?
截至2009年8月末,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批准76家QFII機構投資額度,共計153.20億美元,QFII機構累計匯入資金138.46億美元。
截至2009年8月末,國家外匯管理局共批准56家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額度559.51億美元,QDII資金凈匯出資金287.11億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335.65億美元,證券類QDII資金凈匯出資金144.95億美元。
4、如何把握QFII投資額度的審批原則?
QFII制度主要是鼓勵境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因此,在額度審批上,我們優先考慮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和貨幣管理當局等類型機構投資者的申請。QFII試點初期,由於準入的門檻相對較高,申請成為QFII的機構一般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為保證QFII資金的穩定性,我們對這些機構投資額度給予了適當傾斜。之後,QFII額度審批基本均衡,主要根據QFII機構的資産規模、資産配置狀況、投資管理能力、既往投資表現等審批QFII投資額度。
5、《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主要內容是什麼?較2002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有何改進?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內容共6章27條,主要包括總則、投資額度管理、賬戶管理、匯兌管理、統計與監督管理和附則。《規定》較2002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有以下幾點改進:一是將單家QFII機構的額度上限由8億美元提高到10億美元;二是允許QFII機構開立不同性質和類型的資金賬戶;三是將養老基金、捐贈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進行中長期投資的本金鎖定期縮短至3個月;四是明確開放式中國基金管理原則,並在賬戶開立、鎖定期管理、資金匯兌、申購贖回等環節給予了便利。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是什麼?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內容共12條,包括投資額度管理、外匯賬戶管理、資金匯兌管理以及統計監測等內容。《通知》內容一是簡化了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縮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確了對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餘額管理原則。同時,規定取得投資額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投資于監管部門許可的各類境外證券投資産品。此外,為防止證券經營機構佔有投資額度而不使用,《通知》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調減兩年內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資額度。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對已經獲得額度的機構如何適用?
對於原已獲得額度的QFII機構,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分別開立賬戶的申請以滿足區分不同性質的資金來源的要求。對《規定》出臺前已發生轉讓、轉賣額度行為的QFII機構,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有關情況,自《規定》頒布之日起,必須停止轉讓、轉賣額度的行為。
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合格機構投資者後續監管有哪些要求?
《規定》和《通知》進一步強化了統計監測和後續監管,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了相關報表制度,充實了報表信息;二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及其託管人的報備職責;三是規定了合格投資者及其託管人應履行的國際收支申報義務;四是明確了相關處罰原則和依據;五是增加了所在地外匯分局日常監管職責等。
文件鏈結:《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