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資質監管 保證勘查質量
——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負責人
就《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1月25日,國土資源部發佈實施《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10〕14號,以下簡稱《辦法》),就加強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健康發展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何理解《辦法》?相關措施將對地質勘查管理和服務以及地勘單位産生哪些影響?本報記者採訪了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負責人。
記者: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負責人:主要有三方面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需要。國務院于2008年3月3日頒布《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以下簡稱《條例》),並於當年7月1日起實施。《條例》是國務院的法規,對地質勘查資質的監督管理作了原則上的規定。為了貫徹實施好《條例》,迫切需要出臺相關配套文件,細化有關規定,使《條例》更具操作性,切實把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職能落到實處。《辦法》屬於《條例》的配套文件。
二是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的需要。當前,我國地質勘查市場正在迅速發展,經濟總量在不斷加大,但市場秩序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單位現有實際勘查能力已不符合批准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條件;有的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資質類別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有的單位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有的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有的單位無證勘查等等。這些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地質勘查市場秩序,難以保證地質勘查質量。為了進一步規範監督管理相對人的行為,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迫切需要制定與《條例》相銜接、相配套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
三是規範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是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在履行職能的工作中,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人員及廣大地勘單位也迫切要求出臺與《條例》配套的可操作的規範性文件。
記者:當前的地質勘查資質是什麼狀況?
負責人:截至2009年底,全國具有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單位共計2002個。具有最高等級甲級資質的單位有867個,佔43.3%;具有最高等級乙級資質的單位有456個,佔22.8%;具有最高等級丙級資質的單位有679個,佔33.9%。甲級資質單位中,國有地勘單位779個,佔89.9%;其他地勘單位88個,佔10.1%。乙級資質單位中,國有地勘單位204個,佔44.7%;有限責任地勘單位225個,佔49.3%;其他地勘單位27個,佔5.9%。丙級資質單位中,國有地勘單位176個,佔25.9%;有限責任地勘單位432個,佔63.6%;其他地勘單位71個,佔10.5%。
全國共有各類各級地質勘查資質計5622個。其中:甲級資質1735個,佔30.9%;乙級資質2017個,佔35.9%;丙級資質1870個,佔33.3%。
記者:《辦法》起草經歷了哪些過程?
負責人:國土資源部于2006年向國務院報送《條例》(送審稿)後,即開始起草《辦法》。起草過程大體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組織有關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初稿,幾易其稿形成討論稿,並在廣泛徵求意見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第二階段是印發《辦法》徵求意見稿,召開研討會,廣泛徵求意見後形成送審稿。第三階段是徵求部有關司局意見,報部領導簽發。
記者:《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負責人:主要內容包括:監督管理機關及職責劃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監督檢查的程序及要求、地質勘查資質備案登記、地質勘查單位執業情況報告、年度監督管理工作報告等。
記者:如何保證監督檢查執行到位?
負責人:主要是細化了監督檢查內容,量化了監督檢查方式,比如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八方面。地質勘查資質監督檢查以抽查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於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地質勘查單位總數的25%。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地質勘查單位報送的上一年度《地質勘查單位執業情況報告》進行匯總,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報送本行政區上一年度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此外,《辦法》對勘查資質監督管理納入綜合監督管理平臺、建立健全地勘單位執業檔案、定期發佈執業信用信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支持地勘單位依法開展地質勘查活動、地勘單位加強誠信建設等也作了規定。
記者:對於違反《辦法》的責任主體,有哪些懲罰性規定?
負責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中發現地質勘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予以處理。根據不同情況,應分別給予責令其限期整改、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等處罰。
對於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記者:除了《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之外,在加強地質勘查監督管理方面還有哪些考慮?
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正在研究制定《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範圍的規定》,旨在明確不同資質類別和不同資質等級的地勘單位可以從事的勘查活動的業務範圍,目的在於進一步加強對地勘單位從事勘查活動業務範圍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中國國土資源報 劉振國)
文件鏈結: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