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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等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5日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就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之際,記者採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該負責人就兩個辦法中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作了具體的解釋和説明。

    記者:首先請談一談為什麼要制定這兩個辦法。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覆蓋面不斷擴大。到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已有2.19億人。但同時也要看到,30年來,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城鄉二元結構逐步打破,大量農民工進入城鎮務工;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大大增強,跨地區流動就業成為常態。而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縣級統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並以城鎮企業職工為重點,難以完全適應這種大規模流動狀態,出現了一些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因跨地區、跨城鄉就業而養老保險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的問題。因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在加快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的同時,制訂適合現實需要的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和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從根本上講,制定實施兩個辦法,是適應我國現階段社會結構變化和運行特點的狀況,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

    記者:農民工和城鎮職工都有流動就業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為什麼不能制定統一的辦法,而要制定兩個辦法?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兩個辦法所針對的人群及其流動特點,既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共同點在於:第一,都是跨地區流動就業;第二,都有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轉移接續的問題。因此,兩個辦法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則並大體平衡。比如,在各地區就業的養老保險權益都應累計計算,個人賬戶資金都要全部轉移,養老保險基金都轉移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的12%。

    不同點在於:第一,城鎮職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間轉移就業,最後在城市養老,而農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間轉移外,還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其中一部分要返鄉養老;第二,職工跨地區轉移就業一般有確定的目標地,而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往往沒有明確的下一個就業目標地,因而中斷參保的情況較為普遍。因此,需要在總體原則一致的基礎上,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制訂政策措施。

    記者:據了解,目前我國農民工總數已近2.3億人,其中進入城市就業約1.3億人,在本地鄉鎮就業約0.9億人,成為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為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但目前各地反映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存在不少矛盾。請問主要問題是什麼?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在制度上規定覆蓋所有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勞動者,也包括農民工,但在實際執行中,農民工參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現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難以完全適應農民工的特點。

    綜合各方面反映,目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主要有兩難:一是繳費難。農民工工資收入普遍較低,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經濟承受能力也普遍較低;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繳費標準較高(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工資的8%),許多農民工及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感到難以承受,因而導致大量的農民工沒有參保。二是轉移難。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很強,而且轉移目標地不確定,今年在這個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轉到另一個城市,也可能回到家鄉;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只轉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許多參加了城保的農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現在繳了費今後能不能領到養老金,因而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往往選擇退保,只把個人賬戶的錢領出來,這實際上損害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記者:怎麼解決這“兩個難”的問題?現在制定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主要的原則是什麼?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2006年《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就提出“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這是解決農民工參保並實現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順暢轉移問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我們按照這樣的原則,在統一的基本制度框架內制定適應農民工特點的政策,目標是使廣大農民工都能實際進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使履行了同等義務的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在養老保險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還要使跨地區就業以及返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能夠通過接續和累計得到切實保障。

    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點,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12%,比目前規定的平均繳費比例低了8個百分點;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可以根據本人的收入情況合理選擇和確定。過去已經參加城保的農民工及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調整繳費比例。這樣規定,可以大大降低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以最大限度地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

    針對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強的特點,辦法明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和權益累計、接續的政策: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方面要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證明他在本地參保的時間和累計繳費情況;另一方面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農民工回到原就業城市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自然解封,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延續;農民工到其他城市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只要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並提出轉移申請,就可以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農民工由於各種原因未能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一直封存,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直到其繼續參保或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已經參保繳費的權益不受損失。採取以上措施後,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中斷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再辦理“退保”。

    記者:按照上述辦法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能不能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權利?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只要履行了同樣的參保繳費義務,就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險權益。到達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農民工,按照與城鎮參保職工一視同仁的原則計發相關待遇: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的,而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由社保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及資金轉入其家鄉的新農保制度,按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沒有參加新農保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國家正在組織開展新農保試點,農民工在城鎮參保與新農保之間的具體銜接轉移辦法,將按照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另行制定。

    記者:這個辦法是不是適用於所有農民工?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這個辦法主要適用於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城鎮各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明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相關事宜,併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還有一部分是從事個體經營的,考慮到他們沒有用人單位繳費,如果參保將由個人負擔全部繳費,經濟上難以承受,因此,這部分農民工以及在鄉鎮就業的農民工可參加家鄉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記者:除了農民工外,還有一些參保的城鎮職工也反映跨地區就業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難的問題。請談一談這方面情況,突出矛盾是什麼?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總的説來,與農民工相比,城鎮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規模比較小。據調查統計,2007年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人數佔全部參保人員的1.14%,其中跨省轉移的只佔全部參保人員的0.26%。現行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統籌基金,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由最後參保地負責辦理退休。但在實際執行中,少數轉入地考慮到本地區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別是擔心臨近退休的參保人員轉入後,繳費少而領取待遇時間長,因而不願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臺了戶籍、年齡限制條件,或不承認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參保人員符合規定條件後不能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待遇。這種現象雖然是少數情況,但也損害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必須儘快解決。

    記者:現在制定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為什麼叫“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什麼問題?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國家正在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並將在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隨著省統籌的全面實施,參保人員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動就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將更加順暢,因此,當前的重點是解決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隨著將來全國統籌的實施,解決跨地區轉移接續問題也會有更好的基礎,因此,現在制訂的是具有過渡性的暫行辦法。

    記者:解決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應遵循哪些原則?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我們認為應當堅持四個原則:一是以切實維護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權益為基本出發點;二是統籌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之間的資金平衡關係,明確各地養老保險事權責任;三是考慮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力,防止道德風險;四是制訂全國統一的政策和操作實施辦法,以保證參保人員在哪就業就在哪參保繳費,其養老保險關係可轉移接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能夠如期享受養老待遇。

    記者:解決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的主要政策是什麼?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主要是兩方面:一方面明確了資金轉移結構和轉移量。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基本維持了現行政策規定,以體現政策的連續性。統籌基金的轉移量,確定為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確定這個時點,主要是因為1997年以後全國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繳費比例歸於統一。

    另一方面明確了退休辦理地點確定原則,以厘清地方養老保險事權,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記者:我注意到在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中,對一些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時規定要“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這是怎麼考慮的?能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嗎?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對於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轉移就業,由於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並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對其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便於其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這樣規定,既使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參保不再有後顧之憂,保障他們的累計權益,也可適當減輕中心城市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

    記者:兩個辦法實施後,廣大職工特別是農民工辦理參保、繳費、轉移接續手續是不是很麻煩?比如説,跨地區流動就業是不是要自己往返兩地辦理轉移手續?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配合兩個辦法的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流程,加強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作,使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煩。兩個辦法都規定,參保人員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繳費核定、權益記錄和保存等工作,在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就業並繼續參保,只要提出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或信息,就能夠由轉出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不必由參保人員本人在兩地來回奔波辦理,減少個人的責任和負擔。

    記者:不再實行“退保”政策後,怎麼保證農民工對自己的累計權益看得見、摸得著、能放心?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我們正在結合“金保工程”的實施,籌劃儘早建立健全全國查詢系統。由於農民工流動頻繁而且規模大,因此首先從農民工做起,建立全國社保信息查詢系統,逐步推廣到全部參保人員人人都有社會保障卡,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全國通用、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加上密碼,在全國各個社保經辦機構都能隨時查詢本人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等權益記錄信息。這有點兒像銀行的定期儲蓄,雖然不能在達到領取條件之前提取,但隨時能了解自己存量多少錢(積累了多少權益),讓參保群眾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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