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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將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社會保險法授權過多不影響法律實施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吳晶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8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表示,社保法中的授權條款不會影響法律的實施。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多處規定了授權條款,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具體辦法,社會保險統籌的具體時間、步驟等等,都由國務院規定。

    授權條款較多,是否會帶來更多困難,影響法律的實施?對此,信春鷹表示,社保法中一些授權規定並不是空的,多數已經有規定。對於一些條款是授權國務院規定的,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快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中,新的機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第二,我國幅員比較大,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歷史又比較短,所以本著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國家立法確定大原則的基礎上要給國務院和地方一些空間。第三,現在社保制度不斷的發展完善,有一些階段性、過渡性的措施很難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來,要給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

    “社保法最大的意義就在於從大的法律層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確定下來了。”信春鷹表示,法律通過以後,將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於那些還沒有制定配套規定的,要儘快地制定配套規定。

我國立法明確工會有權監督社保基金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趙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法律明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法律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將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趙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28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到2009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經過評估,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準。在此基礎上,將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

    針對統籌過程中,以及在整個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涉及的繳費標準和支付水平問題,胡曉義表示,現在規定的繳費標準確實不低,這是因為社保制度現在承擔著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繳費這樣一個沉重的歷史包袱。而支付水平也應該説確實不算高,但是最近六年以來,都在連續不斷的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養老金水平翻了一番。為此,中央財政每年要拿出1500億元以上的資金來支持這個系統的運行,實際上也是在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

    “隨著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我想各方面的社會保險意識會更加增強,參保的積極性會更高,那麼更多的人參保也會進一步擴大基金規模,按照大數法則,相應的負擔也會有所減輕。”胡曉義説。

我國立法明確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據了解,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費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機構分別徵收的。按照1999年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哪個機構來徵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這次社會保險法規定統一徵收,是一個重大的決定。

    “這些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在為這件事情做調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機構徵收的利弊,尋找更好的管理體制。”胡曉義説,“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會按照法律的規定繼續進行這方面的探索。”

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法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法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法律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生育保險均由用人單位繳納 職工不繳納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工傷、生育保險均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法律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九種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還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規定追償。

    針對生育保險,法律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一)生育的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同時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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