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寶厚]謝謝主持人,也謝謝網友們對審計工作的關注和支持,謝謝大家。[12-14 16:21] |
[主持人]非常感謝孫總審計師接受我們的採訪,今天中國政府網訪談到此結束,再見。[12-14 16:22] |
[孫寶厚]我想這就是新的《規定》和原來兩辦《暫行規定》的區別,突出表現在以上五個方面。[12-14 16:21] |
[孫寶厚]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互相之間的配合更緊密了。因為經濟責任審計和通常的審計不太一樣。經濟責任審計有聯席會議辦公室,需要協調有關部門,這是經濟責任審計很重要的特點。這次在《規定》當中,對這些部門應該建立什麼機制,如何運作都有明確的要求。[12-14 16:20] |
[孫寶厚]四、結果運用強化了。這一次在《規定》裏面不僅要求要審計,不僅要出報告,更關注這個報告怎麼使用,所以就要求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和結果的公開制度,就是使審計結果運用得到進一步的強化。[12-14 16:16] |
[孫寶厚]三、審計程序規範了。一開始的時候不可能規定的那麼細,大家實際操作起來程序上還有一些靈活性,也有一些隨意性和不規範性。隨著這些年實踐的深入,尤其是在大規模審計實踐的基礎之上,我們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所以,這一次從聯席會議制定審計計劃,到審計實施,一直到最後審計報告的出具,以及審計結果運用等一系列的程序,都更加規範了。[12-14 16:15] |
[孫寶厚]一、審計對象提升了。原來的《規定》是縣處級以下,後來擴大到地廳級,這一次明確規定所有的省部級及以下的領導幹部都要審計,就是審計對象級別提升了。二、審計內容深化了。隨著這些年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發展,大家認識到哪些是應該審計的,哪些是應該細化的,所以這次對內容更加細化了,都有明確的規定。[12-14 16:15] |
[孫寶厚]這個問題提得很好。現在的《規定》是在原來的兩個《暫行規定》基礎之上發展演變來的,是根據這些年的實際情況和新的要求總結提升來的。現在的《規定》和原來的兩個《暫行規定》差異可以做這樣的概括。[12-14 16:15] |
[主持人]網友也有這樣的提問,現行的《規定》和原來的兩個《暫行規定》有什麼突出的差異?[12-14 16:10] |
[孫寶厚]剛才網友提到如何制約審計部門,不存在誰制約誰的問題,具體審計哪些單位要由組織部門提出委託的要求,這個委託都是可以商量的。有的時候可能組織部門委託,審計機關也可以提出建議,然後再由組織部門委託,最後確定下來。我想,既要堅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所有的應該接受審計的人都能接受審計,同時也要使審計機關的審計任務比較均衡,使審計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否則審計需求過大,而審計資源有限,審計質量可能會受到影響。[12-14 16:06] |
[孫寶厚]這些年有不少地方,大約一個幹部任職期間會審計一次,有的是在離任的時候審計,有的是任期進行審計,大約是5年一次。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很好的協商,已經形成很好的制度,使每一個應該接受審計的人都能接受審計,但也考慮到審計機關的審計力量和審計質量的要求,要具體到每一個地方,應該審計哪些人,再去審計哪些領導幹部,這個要根據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審計部門和其他的單位進行協商。[12-14 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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