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出臺了《救助管理機構基本規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範》,是救助管理工作向專業化、規範化、法制化、信息化方向發展的重要依據。
按照以前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縣級以上城市應根據需要設立救助站。《救助管理機構基本規範》增加了“地級以上城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諮詢站、救助服務點”的規定,還明確指出,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將名稱牌匾等標誌懸挂在醒目位置,引導標誌應當醒目、容易識別,設置在交通要道、繁華地段。
新出臺的兩個規範都增加了“術語”部分,進行了詳細界定,如將“求助人員”和“受助人員”區分開來,明確前者是指自願向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的人員,後者是指經過救助管理機構甄別,確定其符合救助條件,決定予以救助的人員和被直接救助的人員。
按照《規範》,救助站必須設立觀察區,並安排專人24小時值守,定時巡查。安排受助人員中的患病人員、情緒異常人員、老年人進入觀察區,提供特別照顧和護理。
《規範》對受助人員的衣食住行都進行了細緻的規定:救助站必須配備基本的、清潔的個人生活用品,實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應標準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照顧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數民族受助人員和患病人員的特殊飲食需要。宿舍應達單人單床標準,女性受助人員由女性工作人員服務管理。受助人員的居室及活動區域要定期消毒。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要組織受助人員參加文體娛樂活動。此外,救助站應配備輪椅、擔架、老花鏡、拐杖、兒童坐椅等輔助器具,還應提供康復、心理輔導、衛生保健知識、就業信息等方面的服務。
對於流浪未成年人,《規範》還增加了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方面的內容。規定救助部門應定期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建立心理健康檔案。對存在心理和行為問題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對於受助未成年人,要了解其家庭情況、流浪經歷、確定救助、保護、教育工作方案。應根據其知識結構特點、年齡、身體和智力發展水平,分別提供正規教育和有計劃的非正規教育。對於年滿16周歲,具備就業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幫助提供就業信息。
另外,未設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城市,應在救助管理機構內單獨設置未成年人生活區。對於不滿6周歲且無法查明家庭情況的未成年人,報請有關部門送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要設置未成年人活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