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海關總署關於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6]8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解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含金成份産品無法辦理免稅手續的問題,經協商,海關總署最近下發了《海關總署關於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發〔2006〕313號)。現將署監發〔2006〕313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按有關規定執行。
在署監發〔2006〕313號文件下發之前已出口的相關含金成份産品,由於執行《海關總署關於對出口黃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簽發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的通知》(署通〔2000〕486號),無法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的,允許出口企業憑海關相關證明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匯核銷單等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附件:海關總署關於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海關總署關於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通知
署監發[2006]313號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院校:
近接《深圳海關關於對出口含金産品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請示》(深關審[2006]252號)。經研究並商國家稅務總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2000年8月15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配售出口黃金有關稅收規定的通知》中“對出口黃金及出口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退稅”的政策規定。總署下發了《海關總署關於對出口黃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簽發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的通知》(署通[2000])486號),對出口黃金及其飾品暫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2005年、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相繼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含金成分産品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含金産品實行免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號),明確“企業辦理含金産品免徵增值稅手續時必須提供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為配合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含金産品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經研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廢止署通[2000]486號文件,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退稅專用)。本通知下發之前出口的黃金及其飾品,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有關退稅管理部門憑企業提供的有關發票辦理增值稅免抵手續,海關不再補簽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以上,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