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7〕140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自2003年10月實施《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8號令)以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切實加強了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工作,有力保障了審查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但近期以來,根據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反映,我局發現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中仍然存在審查主體不清、審查程序不明和違規收費等問題,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順利開展造成了不利影響。為了進一步規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的規定,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小組是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唯一法定審查主體。
二、審查小組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應當採取會議等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踏勘。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自行增加技術評估、專家論證等其他獨立的審查環節,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規劃編制機關以及評價單位收取審查費、評估費等任何費用。
三、參加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設立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內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審查意見應當真實、客觀地反映審查小組成員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加以記錄。
四、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審查小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提交給專項規劃審批機關,作為專項規劃審批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時,也應當充分考慮相關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