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活動板房)防火工作的通知
建辦科函[2008]35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抓好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活動板房)防火工作,防範過渡安置房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火災隱患,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過渡安置房安置點應避開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有市政供水管網地區,應設置消火栓;無市政供水管網地區,應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修建消防水池,並設置相應取水設施;在超過50戶的安置點內設置消防值勤點專用房間,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二、公用廚房的圍護墻和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75h,廚房應通風良好,且自然排煙,燃氣管道或氣罐應有統一管理措施,公用廚房應配置滅火設備。廚房應集中設置,圍護墻和隔墻須滿足建築防火材料的要求,宜選用岩棉夾芯板或其它不燃材料。
三、每個防火單元之間應採用不燃材料(包括芯材)進行分隔,且應在外墻與屋面相接處斷開。
四、過渡安置房建設過程中電線電纜的敷設要遵守相關的規定,配電箱宜設置在室外並採取防水措施,室內線路應採用明敷穿管佈線方式,室內電線及進戶線應穿金屬管或難燃材料的塑料管,配電箱、電器插座應直接固定在不燃材料上。
五、禁止在住房內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在安置區內使用汽油、稀料等揮發性液體;禁止擅自改變房屋內已有電氣線路、亂拆亂接電線;禁止在房屋內使用電爐等可能引發明火的電器;照明設備的安裝應符合防火等規定;每套安置住房用電嚴格限制在1kW,杜絕超負荷用電。
六、消防、供電等公共設施應由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管理,定期進行巡查檢修,注意廚房用火安全,確保消防設施完好,禁止超負荷用電。
以上要求,請參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