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
建人[2008]109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山東、江蘇省建管局:
為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精神,提高建築業農民工技能水平,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決定共同實施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並根據各地提出的培訓需求,確定了2008年示範工程培訓目標。現將《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實施意見》和2008年培訓目標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確定實施企業和培訓人數,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為協調指導示範工程的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成立了示範工程工作小組,日常工作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事教育司承擔。請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于2008年7月11日前將實施企業名單和培訓人數落實情況報示範工程工作小組備案,于2008 年年底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報示範工程工作小組。
電話:(010)58933100、58934517
郵箱:cuiyong@mail.cin.gov.cn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號
郵編:100835
附件:1.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實施意見
2.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2008年培訓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實施意見
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是“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指導示範工程實施,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的重要意義,把組織實施示範工程擺上重要位置
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是《就業促進法》確定的重要內容。建築業是吸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重要行業,農民工是建築業産業工人的主體,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近年來,各地按照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採取有效措施,開展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建築業農民工技能水平低、就業不穩定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提高建築業農民工職業技能,有利於農民工穩定就業和持續增收,有利於規範建築企業發展,有利於提高建築工程質量,保證安全生産。各級建設、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把示範工程擺上重要位置,納入年度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和就業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明確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和實施主體
示範工程的培訓對象為自願參加培訓的建築業在崗農民工。參加示範工程的農民工必須與所在企業訂有勞動合同。對地震受災地區戶籍的農民工,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培訓。示範工程主要針對砌築工、木工、架子工、鋼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等建築業關鍵工種開展,培訓內容為安全生産常識、職業基礎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示範工程的實施主體為建築企業。示範工程實施企業必須具有二級以上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勞動合同簽訂率較高,各項勞動管理規範,最近三年內未拖欠農民工工資;自有培訓機構和培訓設施健全,或已與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建立委託培訓關係;能夠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建有農民工業餘學校的建築企業,在具備上述條件時要優先安排。
三、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切實加強培訓管理
建設部門要會同勞動保障部門督促、指導示範工程實施企業制訂農民工技能培訓計劃,確定參訓人員及培訓目標,明確培訓機構、課程、師資、時間、場地、經費等安排和培訓質量控制措施。培訓機構可以是企業自有培訓機構,也可以委託其他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課程、師資、時間應根據國家職業標準並結合企業生産需要進行安排。在保證培訓質量前提下,基礎知識培訓可在農民工業餘學校進行,實際操作訓練可依託施工現場進行,實操訓練時間應不少於總培訓時間的60%。示範工程實施企業的農民工技能培訓計劃,由建設部門初審、歸集後,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
建設部門要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加強對示範工程實施企業農民工技能培訓活動的動態管理。對培訓質量不合格的,取消其示範工程實施資格;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弄虛作假的,要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要督促實施企業建立培訓臺賬,詳細記錄參訓人員的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培訓工種、培訓時間、考核成績、技能等級和聯絡方式等,以備查驗。培訓任務完成後,要組織考核驗收,驗收情況要匯總上報。培訓任務完成情況要納入“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統計。
四、規範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推行持證上崗制度
建設部門要會同勞動保障部門督促、指導示範工程實施企業組織經過培訓的農民工及時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要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充分利用施工現場對農民工實施職業技能鑒定,並降低職業技能鑒定費用。要加強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建設和規範化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職業標準,確保職業技能鑒定質量。對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農民工,應按照《關於在建設行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人教[2002]73號)規定核發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由農民工本人持有,企業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要健全建築業關鍵工種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持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落實培訓資金來源,加強資金使用管理
示範工程培訓資金由政府、企業和農民工個人共同承擔。實施企業應首先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安排農民工培訓費用,在此基礎上,對經培訓、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民工,勞動保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相應培訓和鑒定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地勞動保障、建設部門參考當地相應職業(工種)的社會平均培訓、鑒定費用提出具體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農民工個人只承擔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個人收取培訓、鑒定費用。為便於操作,農民工培訓、鑒定補貼資金由實施企業先行墊付,待培訓、鑒定任務完成並通過考核驗收後,由實施企業代其向建設、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補貼申請須附考核驗收報告和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經建設部門初審、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核撥。
各地要加強對農民工培訓資金的監管,切實保證資金使用安全。要督促、指導實施企業建立健全農民工培訓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並實行賬目公開,防止暗箱操作。要加強對農民工培訓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核,對違反規定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騙取或冒領農民工培訓、鑒定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要嚴肅查處並追回所撥款項;對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建設、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實施示範工程的日常工作經費,應從各自部門預算中安排,不得佔用實施企業安排的農民工培訓經費和財政安排的農民工培訓、鑒定補貼資金。
六、加強協調配合,確保示範工程取得實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示範工程組織實施工作。要把實施示範工程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領導責任制和工作目標考核制。要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優勢,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實施企業的指導和對培訓、鑒定工作的監管。要充分運用國家政策,加強宣傳動員工作,調動建築企業、培訓機構和農民工積極性,確保示範工程取得實效。
附件2:
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2008年培訓目標
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
|
培訓目標(萬人)
|
天津
|
2
|
上海
|
2
|
重慶
|
3
|
河北
|
2
|
內蒙古
|
2.5
|
黑龍江
|
4
|
吉林
|
0.5
|
遼寧
|
3
|
山東
|
4
|
江蘇
|
7
|
安徽
|
7
|
浙江
|
1
|
福建
|
2
|
江西
|
3
|
湖北
|
6
|
湖南
|
4
|
廣西
|
1
|
海南
|
1.5
|
貴州
|
0.5
|
四川
|
5
|
陜西
|
1.5
|
寧夏
|
1
|
青海
|
0.5
|
合計
|
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