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從四川省監察廳獲悉,近日,四川出臺施行《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誡辦法 (試行)》(以下稱《告誡辦法》)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訴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稱《投訴處理辦法》)。
行政效能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適用於四川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告誡辦法》規定,行政效能告誡,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機構)或者任免機關負責實施。必要時,上級監察機關可以直接實施。在經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後,應該及時向被告誡人送達《行政效能告誡書》,要求被告誡人限期整改。被告誡人對行政效能告誡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效能告誡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機構)提出書面申訴。
《告誡辦法》還規定,一年內被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一年內被告誡兩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一年內被告誡三次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對被告誡人員,可視情況給予組織處理。
《投訴處理辦法》規定,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各級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
四川省監察廳有關人士介紹,《告誡辦法》為行政效能建設中“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現象提供了有效的問責辦法,是對四川行政問責制度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投訴處理辦法》則理順了行政效能投訴和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