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銀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了國際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改革有關情況。
一、國際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改革的背景
國際銀行資本監管改革是本輪金融危機以來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匹茲堡峰會明確提出了“大幅度提高銀行體系資本質量和資本數量”的改革目標。據此,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和巴塞爾委員會(BCBS)著手對資本監管國際標準進行改革[1]。9月12日的中央銀行行長和監管當局負責人會議(GHOS meeting)就資本監管改革一些關鍵問題達成了共識,待2010年11月召開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首爾峰會批准後,巴塞爾委員會將於2010年底前公佈資本監管改革的最終文本。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中國銀監會作為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的正式成員,全面參與了本輪資本監管規則改革工作,積極反映我國銀行業監管實踐,主動維護國內銀行業核心利益。
二、9月12日中央銀行行長和監管當局負責人會議達成的主要共識
9月12日的中央銀行行長和監管當局負責人會議就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和過渡期安排達成了共識,核心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明確了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為4.5%,一級資本最低要求為6%,總資本最低要求為8%。二是明確了兩個超額資本要求:一個是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水平為2.5%,設立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是為了確保銀行具有充足的資本用於吸收經濟壓力時期的損失,並規定銀行必須用普通股來滿足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另一個是反週期超額資本要求,水平為0-2.5%,只有當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週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期反週期超額資本為0。三是明確了過渡期安排。為防止過快實施更高的資本標準影響全球經濟的復蘇,巴塞爾委員會要求,自2019年開始正常條件下商業銀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資本充足率應分別達到7%、8.5%和10.5%。
三、中國銀監會的基本考慮
自成立以來,銀監會一直高度關注銀行資本風險,按照“資本質量和資本數量並重的原則”持續加強資本監管。經過各方共同努力,國內銀行資本實力顯著增強。截至2010年6月底,國內大、中、小各類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1.1%,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核心資本佔總資本的比例超過80%。本輪資本監管國際規則的改革凸現了銀監會長期堅持審慎的資本監管所取得的成果,使我國銀行業在本輪資本監管改革中處於相對有利的位置。巴塞爾委員會定量測算結果表明,按照新的資本監管標準,國內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均高於國際同業平均水平,在新興經濟體中也位居前列。
總體來看,國際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改革對國內銀行的短期影響有限,但長期影響值得關注。下一階段銀監會將繼續堅持行之有效的資本監管良好實踐,借鑒國際上資本監管改革的成果,調整和完善國內銀行資本監管制度(包括數量標準、質量標準、時間表、監管手段等),提升資本監管有效性,維護我國銀行體系長期穩定運行。近期具體工作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密切跟蹤國際資本監管制度進展,在本輪資本監管改革最後階段發揮積極作用,提升國際監管標準,維護國內銀行業核心利益;二是結合國情和中國銀行業現狀,對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各項標準進行認真測算和開展實證研究,為制定國內具體的資本監管制度做好準備工作;三是與國內銀行充分討論和溝通,聽取國內銀行對銀行監管改革的意見,指導國內銀行逐步向新標準過度。待年底巴塞爾委員會公佈資本監管改革最終方案後,銀監會將適時出臺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總體框架和路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