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配合召回和暫停使用鉻超標膠囊劑藥品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衛發明電〔20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4月2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於查處部分藥品生産企業涉嫌違法使用鉻超標膠囊行為的通知》(食藥監電〔2012〕14 號)(以下簡稱《通知》),公佈了一批鉻超標膠囊劑藥品生産企業和藥品信息。為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現就醫療機構做好配合召回和暫停使用鉻超標膠囊劑藥品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做好《通知》公佈的相應批次鉻超標膠囊劑藥品召回工作,並暫停使用《通知》公佈的相應批次鉻超標膠囊劑藥品。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密切關注藥監部門今後發佈的有關信息,按照藥監部門的要求,配合做好藥監部門公佈的相應批次鉻超標膠囊劑藥品召回和暫停使用等工作。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配合召回以及暫停使用的鉻超標膠囊劑藥品有關數據信息要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藥監部門報告。
衛生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