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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查處兩起未按規定披露超比例持股信息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29日 20時52分   來源:證監會網站

    近日,證監會先後對魏辰陽未按規定披露超比例持股信息案、劉錦榮未按規定披露超比例持股信息案作出行政處罰。

    一、魏辰陽未按規定披露超比例持股信息案情況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1年10月證監會對“劉某某”等5個關聯賬戶集中交易廈門旭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飛投資)股票,合計持股超過5%未按規定披露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魏辰陽實際控制的“劉某某”、“焦某”、“王某某”、“龍都基業”、“通商融金”5個證券賬戶在2011年3月2日至7月19日期間通過股票交易合計持有“旭飛投資”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的5%,且未對相關持股情況進行報告、披露。

    證監會認定魏辰陽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關於“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魏辰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劉錦榮未按規定披露超比例持股信息案情況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0年4月,證監會決定對“黃某某”等賬戶超比例持股未按規定披露行為立案稽查。

    經查,2009年1月16日至7月15日期間,劉錦榮委託朱某某和王某操作“黃某某”等17個資金賬戶(以下簡稱“黃某某”賬戶組)買賣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絨業)股票,“黃某某”賬戶組的質押資金由劉錦榮提供,相關權益歸其所有,因此,劉錦榮是“黃某某”賬戶組的實際控制人,是交易中銀絨業股票的決策人。

    “黃某某”賬戶組于2009年3月25日共持有中銀絨業股票953.9萬股,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75%,首次超過5%;2009年4月3日,“黃某某”賬戶組持有中銀絨業股票比例最高,達到8.84%;2009年3月25日至7月15日期間,共有20個交易日持股超過5%。劉錦榮利用“黃某某”賬戶組持有中銀絨業已發行股份達5%時,未按規定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同時在上述期限內繼續買賣該股票。

    證監會認定劉錦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劉錦榮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本案的最大特點是違法手段隱蔽。一是多點佈局。“黃某某”等17個自然人賬戶分散在寧波、上海、紹興、成都、煙臺等地,朱某某和王某利用該賬戶組在上海下單交易股票,劉錦榮本人在銀川進行遙控指揮。二是“融資融戶”。劉錦榮委託朱某某和王某進行融資,資金提供人出借資金的同時也出借資金賬戶。為保證融資人資金安全,劉錦榮向融資人提供的資金賬戶劃入相應的質押資金。與典型的未按規定披露持股信息案件相比,本案中劉錦榮的手法更具隱蔽性,違規交易、逃避調查的意圖更為明顯,屬於故意違法。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對大宗持股的信息的披露作出了明確規定,是為了使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有利於提高市場透明度,避免突發性收購對公司股東和管理層産生的影響。

    該負責人強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時應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證監會將嚴厲打擊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超比例持股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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