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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以審計結果為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0日 09時06分   來源:北京日報

    日前,在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北京市審計條例》八個月內歷經兩次審議修改,最終表決通過。這部總結北京審計工作實踐經驗的創制性地方立法,在審計工作格局、績效審計、結果公開、問題整改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特別是著重細化了對政府投資審計的規定。從今年10月1日起,納入審計範圍的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審計報告將對政府投資全程監管;項目竣工後辦理決算審批、固定資産移交時,負責批復的職能部門也應當採用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審計,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監督制度,是推動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免疫系統”。法律意義上的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産,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在全國人大、國務院制定的審計法及實施條例中,僅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作了原則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市審計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政府投資方向和領域的變化、投資數量的增加,政府投資審計的審計目標、重點、方式方法等都發生了較大變化。為增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力度,條例補充細化了上位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內容。綜合了審計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明確了審計機關對項目的融資情況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情況及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代理、供貨等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等情況的審計監督權。

    二是解決了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法律效力之間的衝突問題。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承接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合同中約定,建設項目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雙方應當配合、接受審計,審計結論作為雙方工程結算的依據;依法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上述內容。這將使得審計中發現的偷工減料、高估冒算等一系列違規使用資金或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的行為得以有效遏制,也有利於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維護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三是增強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的應用力度。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批、辦理固定資産移交時,應當採用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這些規定有利於切實執行審計結果,將審計查證的問題予以糾正落實,達到節約財政資金的目的。

    以政府投資興建的道路、地鐵等重大項目為例,投資具體執行單位可能涉及到國有投資公司,甚至包括民營和外資企業。過去在審計過程中曾出現過個別企業以商業行為、合同沒有約定為由,拒絕審計機關審計的情況。審計條例實施後,只要是使用了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都有可能被依法列入審計範圍,相關內容必須提前在合同中約定,這意味著審計部門將對該項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程監督,對工程整體所需資金作出評估,並劃定每一筆大額花銷的上限以及具體用途,在審計報告中提出審計認定的工程投資。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編制決算報告時,須結合審計報告,如果超出了預算,要作出合理性説明或相應整改,保證政府投資花在刀刃上,取得預定的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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