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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QDII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14日 21時36分   來源:證監會網站

中國證監會就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及其配套規則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3月14日,中國證監會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修訂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自2007年6月證監會頒布《試行辦法》及配套規則,正式開展證券經營機構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DII)業務試點以來,QDII試點工作穩步推進,對於拓寬居民投資渠道、緩解外匯儲備增長壓力、培養證券經營機構的國際化投資管理能力發揮了積極作用。總體來看,除個別條款外,《試行辦法》的框架與內容基本合理,能夠滿足QDII業務規範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推動QDII業務發展,我會擬修改《試行辦法》及配套規則,一方面是進一步推動市場化改革,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開展QDII業務創造相對寬鬆和公平的監管環境,另一方面是根據實踐情況,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則。

    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調整證券經營機構QDII業務的資格準入條件,進一步推動市場化改革。資産管理業務主要依靠人力資本而不是貨幣資本,目前證券經營機構已經能夠較為理性地對待QDII業務。為進一步推動市場化改革,給證券經營機構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此次《試行辦法》修改適當降低了QDII業務資格的財務指標門檻,同時加強對人員配備的要求。第一,對基金管理公司,取消了凈資産不少於2億元、經營基金管理業務2年以上、資産管理規模不少於200億元的規定;第二,對於證券公司,取消了凈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經營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業務1年以上的規定。修改後,在人員配備、公司治理、內控制度、規範經營等方面符合條件的公司均可申請QDII業務資格。

    二是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擔任QDII業務的境外投資顧問的條件,理順母子公司的合作機制。根據《試行辦法》,QDII業務的境外投資顧問必須經營證券投資管理業務5年以上且管理資産規模達到100億美元。對於證券公司境外分支機構,《試行辦法》豁免了上述限制。對於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分支機構, 由於《試行辦法》制訂時尚未開始設立,未予以一併豁免。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分支機構目前還無法擔任QDII業務的境外投資顧問。為理順基金管理公司與境外子公司的合作機制,比照《試行辦法》對證券公司境外分支機構的處理,此次修改豁免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分支機構擔任投資顧問的條件。

    三是根據實踐情況調整QDII産品的業績披露標準。根據《試行辦法》配套規則,QDII産品應當按照全球投資表現標準(GIPS)計算和表述投資業績。考慮到目前我國基金業已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業績披露標準,與GIPS差異不大且更符合實際,因此,不再要求QDII産品採用GIPS進行業績披露。

    四是調整QDII産品投資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範圍。根據《試行辦法》配套規則,QDII産品投資金融衍生品時,只能投資于我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産品,並且具體列出了交易所名單,這些交易所均屬於已與我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MOU)的國家或地區。由於與我會簽署MOU的國家或地區不斷增加,但我會認可的交易所清單卻難以同步修改,限制了QDII産品的投資範圍和靈活性。為此,此次修改將QDII産品投資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範圍由“我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調整為“與我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MOU)的國家或地區的交易所”。

    五是完善外匯額度管理的有關表述。根據QDII業務實踐,此次修改將原來的表述“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根據市場情況、産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設定合理的額度規模上限,向國家外匯局備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相關手續。基金、集合計劃存續期內的額度規模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修改為“境內機構投資者在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可文件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並在國家外匯局核準的境外證券投資額度內進行投資”。

    六是根據新修訂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集合細則》),相應調整有關內容。2012年10月,我會發佈實施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和《集合細則》,其中與《試行辦法》及配套規則有關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計劃審批,改為事後向證券業協會備案;適當擴大集合計劃託管機構的範圍;對限額特定資産管理計劃作出特別規定。為此,我會相應調整了《試行辦法》及配套規則的有關內容,與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和《集合細則》保持一致。

    此外,我會還將《關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修訂為《關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事項的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就此次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共同促進基金行業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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