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紮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聯手共推的現實保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5日   來源:工人日報

剛性支持,聯手共推的現實保障
——紮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述評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形成合力,聯手共推”,可謂放之各地而皆準的共同經驗。雖然在實際工作中,不同的地方和企業因實際情況不同,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路徑和特色各異。

    事實上,在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力供大於求、勞動關係雙方力量相對不平衡的情況下,工資集體協商的內涵絕非止于進行勞資對話、協商共決工資即可,而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關係,既需要社會共識的軟環境營造,也離不開法規政策的剛性支持。因此,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亟須形成社會合力,要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尤其要發揮政府在工資分配中的主導作用。

    清除認識障礙,實現思想統一,是形成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合力的前提

    對全國廣大職工特別是從事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人們來説,今年的全國兩會有著特殊的意義。

    3月5日,在全國人大十一屆一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把“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層面的具體要求,並寫入《政府工作報告》,這在我國尚是首次。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我國勞動關係的經濟利益關係特徵日益凸顯,客觀上呼喚著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企業收入分配機制。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黨的十六大以來,推動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逐步融入中央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部署。

    需要指出的是,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前進步伐並不快。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認識不到位可謂首當其衝,最為突出的表現就是“不願談”:一些企業片面地將“企業自主分配”誤解為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決定工資,認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就意味著為員工加薪、提高企業成本,會影響企業的發展和競爭力;一些地方政府出於地方利益,擔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會影響投資環境,而重視不夠、職責缺位。

    同時,就工會幹部來説,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工作和思維慣性尚存,又缺乏維護職工經濟權益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加上人事體制方面因素的現實制約,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存在畏難情緒而“不會談”、“不敢談”;廣大職工對工資報酬雖然有著強烈的期待,但對工資集體協商這一合法理性的訴求表達渠道了解不夠。

    顯然,清除認識障礙,實現思想統一,是形成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合力的前提。

    遼寧省總工會連續兩年將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列入與省政府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視,促成了省委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工會工作領導的意見》中對各級黨委、政府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提出明確要求;新鄉市總工會聯合勞動保障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專門針對企業的經營者和勞資主管人員舉辦多期學習班,使他們認識到工資集體協商對於建立公平、合理的企業內部分配製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南昌市總工會利用動員會、座談會、研討會、培訓班等形式,從企業運行層面給工會幹部、職工代表宣講工資維權理論;唐山市連續5年在全市開展“宣傳月”活動,在當地電臺、電視臺和主要報紙開設專欄,宣傳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的目的、意義,並集中播發工資集體協商的政策釋疑,促進形成社會共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當然,擴大共識還離不開理論上的支持,特別是一些錯誤觀念亟須廓清。比如,對於工資集體協商會增加企業勞動力成本的問題,便需要從理論澄清上打消有關各方的顧慮。事實上,雖然我國經濟在短期內不會喪失勞動力豐富的優勢,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勞動力供給長期大於需求的格局將逐漸發生逆轉。對中國企業來説,真正面臨的考驗不是工資集體協商帶來的勞動力成本增加,而是競爭優勢能否與時俱進地與勞動力成本同步增長。只有適應經濟發展環境的改變和內在規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産業結構,讓我國工人參與到價值回報更高的國際産業競爭中去,才是根本出路。

    值得期待的是,據介紹,有關方面對促進職工工資正常增長的政策措施等方面進行了專題研究,提出要逐步建立“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平等協商共決、政府監控指導”的企業工資分配體制。這一企業工資分配原則的確定,必將進一步統一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的思想認識,從而為行動上的一致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完善法律法規,加大政策引導,不僅為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了剛性的支持,而且強化了工作合力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僅需要思想上的統一,更應上升為法律意志,從而為實際工作提供法律意義的剛性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國目前支撐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法律法規明顯滯後。現行的《最低工資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屬於部頒行政規章,立法層次偏低;而《勞動法》、《工會法》等對工資集體協商的規定是選擇性條款,並缺乏必要的罰則,剛性不足,難以對企業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所有這些,都使得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難上加難。

    與此同時,相關配套政策不到位,如與企業工資決定制度相關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的制定和發佈,與現實需要有較大差距,還不能滿足不同崗位、不同工種、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用人單位決定勞動定額和工資水平的需要,特別是勞動定額管理缺位,缺乏全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都導致支撐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信息資源不足。工會和職工協商代表佔有信息資源與企業行政方面不對稱,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工資集體協商的水平和質量。

    當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劃分,勞動關係非平衡性的矯正,不能僅靠國家公權力的干預,但推動國家在宏觀層面上進行勞動標準、勞動契約、勞動保障的立法,並建立有限度的行政干預機制,則是必要的。

    江蘇省總工會著力加強地方立法參與,推動形成了具有江蘇特色的地方勞動法規體系,在開展工資協商,決定企業工資分配,加強企業勞動定額管理等實現許多重大立法突破,為依法推進工資協商制度提供了更具操作性、更有約束力的法規保障;河北省總工會經過3年的努力,終於促成省人大於2007年9月通過了全國第一部關於工資集體協商的地方法規———《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條例對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和程序進行了規範,為協商雙方當事人提供了明確的程序約束和制度保障;山西省總工會自1997年起,直接推動了《山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等7部地方勞動法規,都把工資集體協商作為重點內容進行了規範和保障。同時,由省政府出臺的《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有望在今年5月頒布……

    各級工會還抓住黨和政府重視民生問題的機遇,積極推動有關工資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落實。

    在上海,市總工會今年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文,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普通職工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國有、集體企業”等6類企業,必須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在天津,市委從2005年起連續三年將全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寫入年度工作意見,2006年,市政府專門下發促進企業職工收入增長的文件,明確要求各類企業都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江蘇,到2006年3月,全省各市、縣、區都以黨政名義就全面推行工資協商制度專門下發文件,進行了政策部署……

    各級工會積極推動和支持政府有關部門在工資分配上發揮主導作用,加大政策引導,不僅為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了剛性的支持,而且強化了工作合力。正如中共遼陽市委有關領導在全國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經驗交流會上説的,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不能單打獨鬥,必須注重力量整合,形成共同推進的工作格局。(記者 王嬌萍 李剛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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