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 統籌城鄉勞動就業,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是《決定》提出的一個明確要求。
落實這一要求,從根本上講,就是要進一步衝破城鄉隔離、地區封鎖的格局,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勞動力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促進勞動力跨城鄉、跨地區合理流動。
第一,繼續清理和廢除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必須按照勞動者自主就業、企業自主用工的目標,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各種準入限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就業準入、登記管理、就業服務、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政策扶持為主要內容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第二,加強農民轉移就業培訓,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要增加政府對農民轉移就業培訓的投入,整合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等部門培訓資源,提高培訓補貼標準,擴大培訓覆蓋面。城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並免費提供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介紹機構。鼓勵企業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提升培訓,鼓勵較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辦職工學校、農民工學校,有計劃地進行在崗職業培訓。搞好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扶持一批農村勞動力骨幹培訓基地,打造勞務品牌。在農民工中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通過財政補貼,降低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費用,使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經過鑒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單項職業能力證書,推動農民工培訓上水平。要將國家在城市實施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覆蓋到農民工。
第三,合理引導農民工流向。要把加快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實現農民充分就業、穩定就業作為重要任務。必須廣開門路,多渠道並舉、多形式並存、多層次展開,不斷開拓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渠道,努力實現農民工合理有序流動。在流向上,在繼續鼓勵中西部農村剩餘勞動力向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和城市流動就業的同時,推動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産業結構升級,鼓勵沿海發達地區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産業向中西部轉移,扶持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發展,為農民就近轉移創造條件。要堅持兩手抓,一手繼續抓好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的組織和培訓工作,一手抓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形成促進輸出與回流創業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