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民意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於29日正式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29日將在其網站上公佈徵求意見稿的全文。徵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一條,分別對適用範圍、徵收程序、徵收補償、關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的拆遷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就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與拆遷補償制定行政法規。
據此,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多次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者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字樣,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強制搬遷”有規定:應先予以被徵收人補償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對於政府徵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衝突的“強制拆遷”問題,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予以了明確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産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
“如果政府部門對房屋的徵收和補償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還有一些人不願搬走,這時公共利益就很難實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這個時候“強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為所有的法律的實施都有一個強制問題。但同時,強制是法律設定的一種手段,它本身也必須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則,不能夠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蠻的方式劃等號。
政府徵收房屋補償金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市場交易價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政府徵收房屋的補償問題予以了專章規定。要求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産的市場交易價格。
徵求意見稿對徵收補償規定了六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一是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産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産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二是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産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籤等方式確定。
三是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報有關政府批准後公告;其中危舊房改造補償方案在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是政府應當為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提供適當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實施搬遷禁止斷水、斷電、斷氣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房屋徵收過程中斷水、斷電、斷氣等做法予以了明確禁止。
徵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關單位從事徵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託單位的監督,並對其實施的徵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實施徵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方可進行危房改造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別的要求,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佈。
對於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補償,徵求意見稿也特別提出,此類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注重程序公正:房屋徵收應廣泛聽取並公開公眾意見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注重徵收程序的公開公正,要求對房屋徵收廣泛聽取並公開公眾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應當將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但是,房屋徵收範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佈。
徵求意見稿指出,經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求意見稿強調,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程序公正是這次徵求意見稿強調的一個基本的原則。在徵收程序上充分考慮專家論證,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相結合,打破了原來那種在徵收決定的形成問題上,地方政府的話語壟斷權。而且還引入了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以及引入法院對行政過程的外部監督。這些都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七種“公共利益”需要 政府方可徵收房屋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徵收房屋。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並對“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據徵求意見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種情況: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應自願、公平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的拆遷問題也予以明確規定,要求堅持自願、公平原則。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報房屋徵收部門批准,並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徵收意見稿特別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關於貨幣補償、房屋産權調換、補償協議內容的規定,適用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的活動。
徵收意見稿還強調,建設單位、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督管理。
從“拆”到“搬”
——中國政府直面“拆遷”矛盾出臺新條例徵求民意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暴力拆遷、極端對抗、因拆暴富……針對“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問題,經過兩年多的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於29日正式公開徵求民意。
直面“拆遷”矛盾新條例應運而生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鎮金華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強行拆遷時,點燃汽油自焚,後因搶救無效于11月29日不幸死亡。
隨後,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這些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再次引起了人們對拆遷及拆遷條例修改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2009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專家研討會,聽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內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專家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工作的意見。2010年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再次組織專家座談,聽取專家的意見。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參加了這兩次會議。他説:“在這兩次研討會上我感覺到,整個討論都是比較開放、充分的,也是比較深入的。對比兩次研討會所形成的稿件,我感覺專家參與座談不是走過場,而是各種意見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
在多次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並於29日公開徵求民意。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王才亮對記者説,毫無疑問,在拆遷矛盾日益加劇的情況下,國務院法制辦公開這一徵求意見稿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房屋徵收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公開徵求意見體現了立法民主,能夠有力遏制閉門立法中利益集團所施加的負面影響,有利於制定出一部符合憲法和物權法規定,並能真正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法規。”王才亮説。
從“拆”到“搬”:折射出法治理念的進步
正式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無論從名稱上,還是從內容上都有很大的變化。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只有因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徵收房屋;只有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方可進行危舊房改造……
“這次徵求意見稿名稱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雖然僅僅是一個名稱,但伴隨著名稱的改變,其內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變化。”王錫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對徵求意見稿予以了較高評價。
王錫鋅認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強調的是“管理”,而新名稱體現了由單向的管理到對公民私有財産權的尊重和保護。而且徵求意見稿中摒棄了“拆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遷”,從“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種法治理念的進步。
“拆遷這個概念從法律上來説其實是一個非常不適當的概念,因為拆遷僅僅是一個行為。而且這個概念在過去的十多年裏帶來很多問題,造成一種不良的社會心理暗示。”王錫鋅説。
王錫鋅認為,徵求意見稿不僅在理念上而且在制度規定上也有很大進步。
“目前,由商業利益導致的拆遷佔大多數,但是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從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可以看出,將來政府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只適用於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麼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對現實可行、合理的界定。”王錫鋅説。
此外,在徵收程序上,徵求意見稿也注重程序公正,通過盡可能的公開,引入專家建議、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機制,以及內部的層級審查與司法監督,來使程序、決策更加民主、合理,並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更好保護和救濟。
徵收補償:盡可能做到公平合理
前不久,貴陽警方通報了一起性質惡劣的暴力野蠻拆遷引發違法堵路群體性事件的處理結果,其中受雇于開發商、參與野蠻暴力拆遷的2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損壞財物罪被刑事拘留。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因拆遷補償難以達成一致,暴力野蠻拆遷事件時有發生。個別開發商對拒絕拆遷的所謂“釘子戶”,採取恐嚇、威逼、停水、斷電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顧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説。
王錫鋅表示,拆遷過程中大量的野蠻、暴力、脅迫方式都是非法的,即便是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也沒有賦予拆遷人這樣的權力。
有關專家認為,其實多數老百姓並不反對拆遷,關鍵是補償不到位或標準太低。
針對補償、強制拆遷等矛盾突出的問題,徵求意見稿專門作出了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産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房屋的徵收、補償是原來拆遷制度中比較核心的問題。一旦把拆遷的目的搞清楚了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以及把補償盡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可以説房屋徵收補償中遇到的問題是可以得到解決的。”王錫鋅説。
法制辦就拆遷條例聽取專家意見 將抓緊修改條例
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 陳菲)國務院法制辦16日召開專家研討會,聽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專家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工作的意見。
據悉,專家對條例修改稿草案評價很高,並提出了一些有建設性的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在聽取專家意見之後,進一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實際工作部門以及被拆遷人的意見。對這些意見研究整理後,再報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召開專家研討會是國務院法制辦修改拆遷條例的一個工作環節,早已在安排之中。因拆遷條例比較重要,涉及民生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對條例的修改非常重視,予以了審慎研究,並將抓緊修改條例。詳細>>>
我國修改城市房地産管理法 為物權法實施作準備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鄒聲文、田雨)為防止物權法實施後我國城市拆遷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況,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4日開始審議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權國務院就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與拆遷補償先制定行政法規。
今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物權法,法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詳細>>>
相關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