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文化産業結構是指文化經濟資源的存量構成和比例關係,決定著文化産業的發展質量和水平。《決定》提出,要“推進文化産業結構調整”。這對於解決文化産業發展面臨的矛盾和問題,促進文化産業又好又快發展,為人民群眾提供健康向上、豐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産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結構不合理是我國文化産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近年來,我國文化産業快速發展,文化産業增加值在國內生産總值中所佔比重逐步提高。但文化産業發展仍面臨一系列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産業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一是規模結構偏小,集中度低。我國文化企業規模普遍偏小,規模以上的企業屈指可數,經濟實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均較弱,知名文化品牌較少,缺乏市場競爭力。二是區域發展不平衡。總體來看,我國區域文化産業發展格局與區域經濟發展基本相同,呈現東高西低的不平衡發展態勢。從文化産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數量的地區分佈看,東部地區佔全國的2/3左右;從增加值看,東部佔3/4左右。部分地區還存在發展思路單一、産業結構雷同的問題。三是産業技術層次偏低。我國運用現代高科技手段開發文化資源、改造傳統文化産業、創新文化表現形式的能力較弱,文化産業與數字網絡技術融合不夠,新興産業發展不快,導致低技術含量文化産業比重偏大,文化産業增加值率不高。四是文化産業生産結構與市場需求結構不適應。由於原創能力不足、優秀創意少以及技術手段不足,文化産業向市場提供的能夠得到廣泛認同的精品力作和拳頭産品不多,而且,質優價廉的大眾文化産品也不能滿足需求。
第二,調整文化産業結構是促進文化産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發展文化産業是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途徑,是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增強中華文化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大力推進文化産業結構調整,對於提高文化産業發展質量和效益,促進文化産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決定性意義。一是調整文化産業規模結構,提高集約化經營程度,將加快文化産業從單純依賴數量、規模擴張的粗放型增長方式向更多依靠質量、效益提高的集約型發展方式轉變,形成一批實力雄厚、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大型文化企業和企業集團。二是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和現代生産方式,提升文化産業技術結構,將促進傳統文化生産和傳播模式改造,推進産業升級,延伸産業鏈,拓展新型文化産品和服務,提高文化産業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實力。三是優化文化産業組織結構,支持“專、精、特、新”中小文化企業發展,將形成富有活力的優勢企業群體和協作配套體系,提高産業整體效益。四是適應文化市場需求結構變化,調整文化産業行業結構、産品結構、價格結構,將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消費熱點,不斷為文化産業發展開闢新的空間。五是優化文化産業區域結構,促進文化經濟資源在全國合理配置,將形成東中西部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的文化産業發展格局。
第三,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大力推進文化産業結構調整。按照構建結構合理、門類齊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創意、競爭力強的現代文化産業體系的要求,積極調整優化文化産業結構。要改造提升傳統文化産業,加快發展新興文化産業,鼓勵企業兼併重組,培育産業集群,構建區域文化産業集聚優勢,推出適銷對路的文化産品和服務,著力打造知名品牌,促進文化産業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