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京舉行
首次審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等
吳邦國主持會議
8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繼續審議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調解法草案、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首次審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等。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新華社記者謝環馳攝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繼續審議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調解法草案、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首次審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等。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彥林作的關於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已經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審。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對保障預備役軍官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應的地位、榮譽以及合法權益,建立健全預備役軍官工作軍地聯席會議制度,預備役軍官登記以及培訓等作了規定。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作的關於人民調解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組成、人民調解員可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等規定。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作為民法草案的一編,已經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民法草案由於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採取分編審議的方式,其中的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已經審議通過。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今年立法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編的基礎上形成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就草案作了説明,就最密切聯絡原則、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物權的法律適用、合同的法律適用、知識産權的法律適用、本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等草案主要問題作了報告。
代表法是規範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法律。代表法自1992年頒佈施行以來,對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總體上是適應代表履職和代表工作需要的。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代表的構成、素質以及履職的環境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代表履職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及時予以規範和明確。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向會議作了關於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細化了代表的履職規範,進一步加強了對代表履職的保障,進一步強化了對代表的監督。
刑法于1997年全面修訂後,又根據懲治犯罪的需要,先後通過了一個決定和七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對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反復與有關方面進行研究,多次聽取代表和專家學者意見,在充分論證並取得基本共識基礎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向會議作了關於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説明。草案調整了刑罰結構,適當減少了死刑罪名;完善了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法律規定;完善了從寬處理的法律制度,規範了非監禁刑的適用;加強了對民生的保護,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規定,加大懲處力度。
近年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産日益受到現代生活方式的衝擊,一些依靠口傳身授予以傳承的文化遺産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大量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珍貴實物遭到毀棄,亟須通過立法明確有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受國務院委託,文化部部長蔡武作了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的説明,彙報了立法的總體思路、本法的調整對象、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和傳播等內容。
1991年審議通過的水土保持法,對於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農業生産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人們對生態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需要通過修改現行水土保持法加以解決。受國務院的委託,水利部副部長周英就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向會議作了説明,彙報了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等草案主要內容。
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報請批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報請備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
會議聽取了外交部副部長崔天凱受國務院委託所作的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議案的説明。
吳邦國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要以增強監督實效為核心,進一步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圍繞編制“十二五”規劃綱要開展專題調研工作。從3月中旬到7月下旬,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常委會辦公廳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形成了8個方面14個重大課題的15個專題調研報告,為科學編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了許多重要意見和建議。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王萬賓向會議作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圍繞編制“十二五”規劃綱要開展專題調研工作情況的報告。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編制進行專題調研,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史上是第一次,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提高監督工作水平、增強監督工作實效的又一次有益嘗試。
會議還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鎮東作的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審議了有關任免案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路甬祥、烏雲其木格、韓啟德、華建敏、陳至立、周鐵農、李建國、司馬義·鐵力瓦爾地、蔣樹聲、陳昌智、嚴雋琪、桑國衛出席會議。國務院副總理王岐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等列席會議。
非自首但如實供述罪行的犯罪分子可從輕處罰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周婷玉、楊維漢)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對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從輕處罰。
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為進一步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對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有關專家指出,我國多年宣傳坦白從寬,但是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沒有依據,也沒有體現,客觀上甚至造成交代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現象。這次刑法修改有利於落實坦白從寬的政策。
我國擬修改刑法 “惡意欠薪” 將首次入罪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崔清新、周婷玉)近日,重慶部分農民工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因討薪遭毆打;湖北施恩多名農民工在福建討薪被打……因討薪被打的事件頻現報端。為了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惡意欠薪”正式列罪。
草案規定,對於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關專家指出,對於一些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以利於對這類行為的預防和打擊。
此間也有專家認為,“惡意欠薪”入罪,必須要經過認真細緻調查了解,防止將無力履約弄成惡意欠薪。
我國擬擴大特殊累犯的範圍 嚴打恐怖活動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崔清新、周婷玉)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關規定,擴大特殊累犯的範圍,規定對實施恐怖活動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時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論處。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次修正案草案對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將以累犯論處的修改,將特殊累犯範圍擴大,無疑將加大對這類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
據介紹,1997年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了規定。2002年,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認識不統一的問題,又專門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含義作出司法解釋。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此次刑法修改不僅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寫入法律,同時還增加、修改相關條款,進一步完善了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法律規定。
我國擬修改刑法加大“打黑除惡”力度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周婷玉)以重慶龔剛模案、樊奇杭案、文強案為代表的打黑除惡行動,在我國掀起一陣打黑風暴。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徵明確寫入草案,同時調整敲詐勒索罪的入罪門檻,完善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加強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相關罪行的打擊力度。
統計顯示,2006年2月,我國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全國共打掉黑社會性質組織1400多個,剷除惡勢力1.6萬餘個,破獲各類刑事案件12萬餘起。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1997年的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了專門規定。2002年,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認識不統一的問題,又專門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作出法律解釋。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徵作出了明確界定。
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則把上述解釋內容正式寫入法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進行了明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説:“2002年的立法解釋,是在當時的司法實踐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現在把這一內容轉化為基本法律的條文,提高了它的等次,使得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目標更加明確。”
同時,修正案還增加了財産刑,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除處以自由刑外,還可以並處罰金、沒收財産。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相關聯的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等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從而加大了涉黑犯罪的懲處力度。
趙秉志説:“敲詐勒索罪等幾個罪名本身並不是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名,但敲詐勒索等行為是黑社會組織犯罪時慣用的手段。根據司法實踐,這次刑法修正案中,對這些罪名有的降低了入罪門檻,有的對懲處首要分子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以便能從更多方面遏制黑惡勢力發展。”
刑法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經常採取的犯罪形式。修正案(八)草案中將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條件由“數額較大”修改為“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將敲詐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並增加了罰金刑。
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攫取經濟利益,是當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一種重要犯罪形式,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修正案(八)草案中加大了強迫交易罪的懲處力度。
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買強賣商品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産的;強迫他人進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領域的。”
此外,修正案(八)草案還完善了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從嚴懲處首要分子。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説:“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犯罪分子時常糾集他人,橫行鄉里,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擾亂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由於這類滋擾群眾行為的個案難以構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責任,也關不了多長時間,抓了放,放了抓,社會不得安寧,群眾沒有安全感。”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只規定了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加大了對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打擊力度。草案第四十一條提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提供保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