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軍官履行兵役義務工作實績有望納為升職依據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陳菲、趙超)根據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預備役軍官履行兵役義務工作實績將有望納為升職依據。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隊和地方提出,預備役軍官履行兵役義務的工作實績,不僅應當作為所在單位對其晉陞職務及工資等級的依據,還應當作為考核評定的依據之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總政治部、中央軍委法制局研究,建議修改為:“預備役軍官履行兵役義務的工作實績,應當作為所在單位對其考核評定、晉陞職務及工資等級的依據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享受國家和地方給予同等立功受獎者的獎勵和優待。”
修正案草案還進一步充實了有關預備役軍官培訓的規定。要求“負有預備役軍官培訓職責的單位應當根據預備役軍官的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大綱,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實施計劃。”
我國擬修法保障預備役軍官應享有的待遇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陳菲、趙超)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的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依法保障預備役軍官的合法權益和相應待遇。
此前,修正案草案對預備役軍官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應的地位、榮譽以及合法權益受保障作出了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預備役軍官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還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為了體現國家對預備役軍官的關心,應當對國家保障預備役軍官享有的待遇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總政治部、中央軍委法制局研究,贊同上述意見,建議修改相關條款,在“國家依法保障預備役軍官的合法權益”之後增加“和相應待遇”。
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預備役軍官是國防後備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補充現役軍官的主要來源。預備役軍官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享有與其職責相應的地位和榮譽。國家依法保障預備役軍官的合法權益和相應待遇。
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陳菲、趙超)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對軍地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作了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隊和地方提出,召開預備役軍官工作聯席會議,是協調解決預備役軍官工作中有關問題的一種好的工作制度,但各地在這方面的做法還不規範,應當將這一有效做法規範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總政治部、中央軍委法制局研究,贊同上述意見,建議修改為:“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區政治部、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和縣人民武裝部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建立健全預備役軍官工作軍地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當地預備役部隊和預編預備役軍官的現役部隊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預備役軍官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我國將立法明確涉外民事爭議的法律適用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趙超、陳菲)發生涉外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知識産權等民事爭議後,需要確定具體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將明確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為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依據。
這部法律的起草,從我國實際出發,適應了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著重解決發生涉外民事爭議較多、各方面意見又比較一致的法律適用問題。草案吸收了我國多年來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做法,同時體現了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和新的發展成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制度。
草案在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知識産權等方面的涉外民事關係作出規定。草案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産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産所在地法律;不動産物權,適用不動産所在地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知識産權,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權利來源地法律。
上世紀70年代以來,確定法律適用的最密切聯絡原則得到廣泛採用,適應了國際上解決涉外民事爭議法律適用的實際需要,逐步成為國際上確定跨國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重要規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充分體現了最密切聯絡原則。草案規定,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應當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
我國擬修法禁止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私利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對代表的監督,並設置了“禁令”,規定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職務干涉司法機關對個案的處理,有的代表還利用代表職務干涉招標投標等活動,這與代表職務不符,負面影響也較多,建議作出明確規定。
對此修正案草案規定,代表應當嚴格區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規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可以依法予以罷免。”“代表喪失行為能力的,代表資格終止。”
我國擬修法細化人大代表履職範圍
閉會期間代表以集體活動為主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實踐中,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通過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列席常委會會議等,發揮代表作用。
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細化代表的履職規範,明確了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等原則。
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修正案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細化代表的履職規範:第一,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大會議。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代表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前,應當圍繞會議議題,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認真閱讀會議文件和有關資料,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第三,代表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發表意見,應當圍繞議題,實事求是,簡明扼要,遵守議事程序。
第四,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意見。
第五,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第六,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根據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指出,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細化了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從制度上加強和規範代表活動,明確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內容和原則以及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目的是增強代表活動的實效,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責。
我國擬修法完善人大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擬修改若干條款進一步加強對代表履職的保障。
其中,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條提出,將代表法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並增加兩款,完善對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保證代表依法執行職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介紹,一些地方提出,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麼標準決定是否許可,應當予以明確;現行規定要報常委會許可,如遇常委會閉會,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所以建議由主任會議許可。
據此,修正案草案對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予以明確: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受理有關機關提出的對代表採取逮捕、刑事審判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許可申請後,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並據此作出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許可,報下一次人大常委會會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