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落實礦山儲量管理責任,適時、準確掌握礦山資源儲量情況,促進礦産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部近日發佈了《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這是國土資源部成立以來第一次對礦山企業的儲量管理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其核心精神是,保護資源必須落實儲量管理責任。
《要求》包括總則、礦山地質測量、資源儲量分類、資源儲量估算、資源儲量損失、回採率、資源儲量報銷、礦山資源儲量臺賬、礦山儲量年報、附則十方面內容。
《要求》提出,大中型礦山必須建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必須配備地質測量人員。職責是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承擔礦山生産有關的礦山測量、礦山地質等工作,負責礦山儲量管理,建立礦山儲量臺賬,編制礦山生産有關圖件及礦山儲量年報。礦山資源儲量臺賬是全面、準確反映礦山企業資源儲量情況的基礎資料,礦山企業必須有專人負責,及時修改、更新臺賬的各項內容。
針對我國小礦管理現狀,《要求》提出,沒有地質測量機構的小礦應當聘請有資質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對礦山年度資源儲量動用情況開展地質測量工作;每年至少施測一次;其資源儲量估算至少應包括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本年度動用資源儲量、採出資源儲量、損失資源儲量和保有資源儲量;礦山儲量年報內容可適當簡化,至少應附資源儲量估算圖、露天開採或井下開採現狀圖和固體礦産資源報表等。
《要求》還對礦山儲量管理重要基礎工作——資源儲量損失、回採率考核、儲量報銷等內容作出規定。(記者 丁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