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3日電(記者李柯勇、張淼淼、蘇曉洲)3月2日,在新華社“新華視點”欄目播發《服務承諾:做不到的就別説——政協委員聚焦公共服務行業“承諾打折”現象》一稿的同時,六大電信運營商做出了2007年電信服務公開承諾。公共服務的承諾制,成為出席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委員們關注的熱點之一。
委員們認為,服務承諾制在全國推行10多年來,提高了政府和企業的辦事效率,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百姓的批評時有耳聞,其中折射出許多深層次問題。
(小標題)承諾執行:先請君入甕,再過河拆橋
六家電信運營商此次推出的承諾主題是“誠信服務、放心消費”。對此,政協委員表示謹慎的歡迎。全國政協委員方廷鈺説,消費者放不放心,不在於承諾目標多麼誘人,關鍵看能否把誠信落實到具體執行中。
近年來,電信消費投訴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一個比較集中的問題是,網民掏著“寬帶”的價錢,卻不得不忍受“窄帶”的網速。從理論上講,一旦用戶選擇了某家運營商提供的寬帶服務,雙方即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如果因運營商的原因頻繁出現斷網、網速低、服務差等現象,運營商理應對用戶損失予以賠償。但實際情況是,由於技術障礙,普通用戶很難拿到原始證據。
承諾制管理專家孟昭春説,有些企業早就知道兌現過程中會出問題,卻仍然拋出誘人的承諾誤導消費者。
“運營商有很多'擋箭牌'。”他説,“一旦用戶投訴,運營商先質疑用戶自己的電腦設置不對,再説小區上網的人太多,業務繁忙,或者從服務器、網絡等方面找出種種理由。”
“先請君入甕,再過河拆橋,是很多承諾者玩弄的把戲。”全國政協委員張傑庭説,“最典型的是物業公司。現在各地物業公司和業主的糾紛大量發生,很多都是因為物業收了錢卻沒有兌現服務承諾。”
2006年3月底,廣州某樓盤一位業主講述了開發商的出爾反爾:小區地處郊區,售樓時,開發商説,小區有6條專屬線路免費大巴往返市區。但業主進住一段時間後,免費大巴就開始收費,票價一漲再漲。
張傑庭委員説,誠信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之一,但很多企業至今沒有誠信意識,“承諾”在他們手裏變成了誘人的幌子。
(小標題)缺陷承諾:缺乏規劃,信口開河
7年前,海南省啟動“大學生村官”計劃時曾被輿論讚為創舉。然而,2006年,這項計劃卻被迫中止,一個重要原因,是有關部門在選聘人才時説,做“村官”的大學生可以轉為公務員,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一承諾始終無法兌現。
張傑庭委員指出,很多不能兌現的承諾本身就有缺陷。一些地方政府在提出類似的承諾時,沒有全面考慮財力、編制、配套機制和社會保障等相關問題,不能確保政策的延續性。
2005年,吉林省吉林市幾戶人家的遭遇曾引起廣泛關注。2004年一場特大火災後,當地有關部門承諾為遇難者家屬辦理低保,並解決其子女的就業問題,而這兩點承諾過了一年都沒能兌現。
全國政協委員羅良仰説,悲劇發生後,地方政府希望安撫受害者的初衷是好的,但低保絕不是地方政府可以隨意慷慨贈送的禮品,安排工作也超出了有關部門的權力範圍。這些承諾本身違反了政策法規,不僅難以真正兌現,也將使政府工作陷於被動。
“政府越權承諾,其實是沒有真心實意把受害者利益放在心上。當承諾淪為空頭支票時,受損的是政府的公信力。”羅良仰委員説,“依法行政是任何一級政府必須遵循的理念。要贏得人民群眾的信賴,政府必須清楚自己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決不能信口開河。”
(小標題)承諾問責:監督不到位,失信無責罰
2004年,為了鋪設供水、供熱管線,哈爾濱市道裏區尚志大街先後兩次挖開,被市民嘲諷為“拉鏈路”。當年哈爾濱市有關部門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承諾:這條路5年內不允許再挖。但是2006年,尚志大街又被挖開。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李華棟的質疑是:對政府有關部門的失信,為什麼沒有責罰?他説:“政府有關部門不能失信於民,但對百姓承諾後不兌現的情況大量存在,卻沒有聽到哪個領導受到處罰,這説明對政府監督的力度還很薄弱。”
孟昭春認為,如果一個機構公開向社會做出承諾,實際上是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出了合同邀約,而某人因此向該機構求助時,便完成了合同承諾,雙方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當該機構在所承諾的期限內沒有做出妥善處理,則構成違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造成嚴重後果,還需承擔行政、刑事責任。
李華棟委員總結出一個“公式”:承諾兌現率與壟斷成反比。“不論哪一類機構,壟斷性越強,承諾履行情況就越差。那些提出承諾卻在履行中打折扣的企業,多是些以‘老大’自居的壟斷性的企業。”
湖南一位基層幹部的體會印證了這一判斷:“很多去所謂強勢部門辦事的人都感到,雖然墻上貼著某項工作的辦事指南、程序和承諾時限,但誰都不把這種承諾當回事。你如果死摳程序辦事,可能什麼事也辦不成。”
多位接受記者採訪的委員提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承諾不能兌現的問題,僅靠承諾者的自覺是不夠的,必須從制度上加以保證:
一是要加大對不能兌現承諾行為的懲罰力度,對因不守誠信而有損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該曝光的曝光,該處罰的處罰,該追究法律責任的要追究。二是在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設立投訴軟體和熱線電話,建立與群眾暢通的聯絡渠道,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三是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