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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讀: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將於2008年1月選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張宗堂、鄒聲文、孟娜)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為此,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規定,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于2008年1月選出。

    在3月8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盛華仁受常委會委託,作了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各省區市應選代表名額與十屆相同

    按照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按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産生以來,我國人口總數略有增加,城鄉人口結構也有一定變化,但總體上變化不大。

    盛華仁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已經考慮了方方面面的情況,依法照顧了人口特少的地區、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的代表名額,比較合理可行。為保持各地代表名額的相對穩定,決定草案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與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相同。

    為保持代表的名額的連續性,決定草案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65人。這個數字與第九屆、第十屆相同。

    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和台灣省應選代表名額與十屆相同

    盛華仁説,鋻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與十屆相同,不重新進行分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應選代表名額,也與十屆相同。

    決定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代表36人;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代表12人,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大另行規定。

    台灣省暫時選舉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

    人口特少的少數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

    盛華仁説,根據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證少數民族、歸僑在全國人大中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五屆至九屆全國人大作出的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都明確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一名全國人大代表;應選舉歸僑代表35人。決定草案仍採用了同樣的規定。

    這就是説,我國56個民族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中都有自己的代表。

    首次規定婦女代表比例不低於22%

    盛華仁説,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五屆、六屆全國人大作出的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沒有涉及婦女代表的比例問題。從七屆開始,只對婦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則性規定,如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於”或“應高於”上一屆的比例。但從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結果來看,婦女代表比例只達到20.24%,比九屆低了1.58個百分點。

    為落實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婦女代表比例不低於22%。

    據介紹,這是全國人大第一次對婦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切實保障我國婦女的政治權利。

    首次規定應有農民工代表

    盛華仁説,人大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體現。值得重視的是,近幾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中,工人和農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趨勢,尤其是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人數偏少。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我國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已成為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全國人大中也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針對這些情況,決定草案規定,來自一線的工人和農民代表人數高於上一屆。決定草案還專門規定:“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省、直轄市,應有農民工代表。”

    把受到群眾信賴的優秀分子選為全國人大代表

    盛華仁説,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過程中的一件大事。各選舉單位要緊緊依靠群眾,充分發揚民主,認真依法辦事,把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絡,努力為人民服務,受到群眾信賴的優秀分子,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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