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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充分體現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楊維漢、劉奕湛)“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把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並體現在整部草案的始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李連寧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物權的核心和基礎。

    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充分體現了國家基本經濟制度。草案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三審時,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必須體現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許多群眾也提出了這一建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從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制定物權法,首要的問題是必須全面、準確地體現我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物權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草案根據這些意見,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立法目的,增加了有關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容,明確了國有財産的範圍和歸屬、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和國有企業的物權等,以維護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明確了集體財産的範圍和歸屬,以保障集體經濟的發展;明確了私人所有權的範圍和對私有財産的保護,以鼓勵、支持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五次審議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不夠集中、鮮明,應當把它作為基本原則寫入“總則”。物權法草案吸納了這一意見,將“總則”第一章章名從“一般規定”改為“基本原則”;在第一條就鮮明地指出制定物權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並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移到第一章,使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更加集中。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説:“目前的物權法草案符合中國憲法的規定,全面體現了中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反映了中國基本經濟制度和市場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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