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李興文、吳晶)全國政協委員王翔在向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提出的一條建議中説:依照鐵道部28年前的法規,穿越鐵路被火車撞死,一條人命賠償300元。在以人為本的今天,這一現象實在難以讓人理解。王翔委員的建議,道出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此類“暫行”多年、早已時過境遷的法律法規應“提速”修改。
今年1月19日,青島市一名三年級女童放學回家,經過一無人值守的鐵道口時被火車撞死,女童的父母經爭取只能獲賠600元;此前不久,江西景德鎮一名8歲男童在穿越鐵路時被撞死,鐵路部門當時表示只能“救濟”150元(後又補償一萬元)。其處理的依據是1979年頒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依照28年前的標準來處理今天的事情,既未體現對死者的尊重,更未維護受害者家屬的權益。“一條生命300元”的標準,于情于理都説不過去,更易成為社會矛盾的導火線。
事實上,這種時過境遷的“暫行規定”“暫行條例”仍屢見不鮮。目前仍在執行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還是1960年由當時的衛生部、勞動部等聯合製定的;有的地方豬肉瘦肉精檢測還在沿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的標準……
為推進依法行政,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多次發出清理有關法規的文件,明確提出對已過時的法律法規,該廢止的要廢止,該修改完善的要修改完善。然而,這些“暫行規定”為何未得到及時清理,至今仍在發揮法律效力?
究其原因,固然有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問題。但是,這不能簡單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推脫的藉口,對行使公共權力的政府職能部門而言,有義務根據實際情況調研論證,推動滯後的法律法規、條例制度的修改完善。如果坐視不管,推諉塞責,就難掩其維護部門利益的傾向,最起碼是一種行政不作為。
“法與時轉則治,法與時宜則有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是保障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石。人們希望看到,像鐵道部此類28年前制定的“暫行規定”也應與時俱進,“提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