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記者 岳德亮、李亞彪)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給農村合作醫療立法,保障全體農村公民基本健康權利,給農民吃“定心丸”。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醫院院長陳海嘯介紹説,合作醫療是我國農村衛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最早誕生於20世紀50年代。60年代以後,該項建立在集體經濟基礎之上、帶有一定強制性的政策在全國逐步推行。80年代後期出現了嚴重滑坡,農村合作醫療逐步退出歷史舞臺。90年代以後,我國政府著手恢復重建農村合作醫療。
自2002年10月我國政府首次做出了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農合”)以來,“新農合”在籌資、支付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創新,全國各地相繼取得了試點成功。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農科所所長汪惠芳則指出,“新農合”在政策設計、運轉機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如至今仍然沒有一個長期、穩定、可行的籌資機制。
合作醫療的資金籌集究竟怎麼籌?用什麼方式籌?全國人大代表、富潤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趙林中説,“新農合”多數是一些通知、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文件,政策制度的剛性不足。
代表們認為,國家有關部門在鞏固推廣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授權地方適時制定“合作醫療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管理機構、經辦機構的職權及責任,規定參合農民的權利和義務,規定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的程序和方法,明確選擇合作醫療形式的基本原則及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