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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揚代表:應修改刑法打擊對他人使用興奮劑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徐宜軍 高鵬)全國人大代表、女子短道速滑冬奧會冠軍楊揚11日建議修改刑法,增設相應罪名和條款,以打擊在體育運動中組織、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使用和對他人使用興奮劑的行為。

    身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運動員委員會委員,楊揚一直致力於體育界反興奮劑工作。楊揚代表説,運動員自己使用興奮劑的行為,一般由體育組織根據行業內部規則作出處理,如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罰款等。但是,對他人使用興奮劑的行為,特別是非體育從業者組織、教唆、強迫他人使用興奮劑,體育規則對其束手無策;而刑法又沒有與興奮劑直接相關的罪名和條款,也無法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常常造成真正的責任者逃避處罰,逍遙法外。

    楊揚代表説,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反興奮劑條例中規定: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構成犯罪的,要追究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但與普通身體傷害的即時性、直觀性不同,長期使用興奮劑的嚴重生理危害可能需要數年時間才會顯現出來,這就造成了刑法上的損害後果和因果關係認定的困難,很難斷定行為人從事了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致使反興奮劑條例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

    楊揚代表説,此外,由於體育主管部門和興奮劑檢查人員沒有搜查、查封、扣押違禁物品的行政強制權,也沒有訊問涉案人員的刑事偵查權,對使用興奮劑的行為的調查取證,經常處於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如果不把對他人使用興奮劑的行為作為犯罪論處,司法機關就難以介入反興奮劑工作,從而從源頭上有效遏制使用興奮劑行為。

    “因此,修訂刑法不僅可以有效彌補單靠體育規則反興奮劑的局限性,使反興奮劑條例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落到實處,而且有利於從源頭上有效遏制使用興奮劑行為。”楊揚説。

    據了解,目前法國、意大利、芬蘭、西班牙等國都已通過立法,對非法生産、運輸、銷售、走私興奮劑和對他人使用興奮劑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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