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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評點“十二五”期間我國稅制改革新走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記者李延霞、陳玉明、呂曉宇)回首剛剛過去的“十一五”,人們不能忘記這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稅制改革:延續千年的農業稅正式廢止,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啟動試點,內外資企業稅制全面統一……

    在“十二五”期間,我國稅制改革又會有哪些新動向?結合“十二五”規劃綱要草案釋放的政策信號,代表委員對此進行了展望。

    結構性減稅:助力經濟結構調整

    擴大增值稅徵收範圍、調減營業稅、調整消費稅、全面推進資源稅……代表委員指出,一系列有增有減的稅制改革,凸顯了財稅體制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結構調整和轉變發展方式的調控思路。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認為,增值稅擴圍是我國在結構性減稅方面邁出的又一步。增值稅擴大到第三産業,代替原來的營業稅,可以減少重復徵稅因素,減輕服務業的稅負,有利於産業發展和結構優化調整。

    目前,我國對工業部門徵收增值稅,服務業多繳納營業稅。由於增值稅具有抵扣機制,而營業稅是全環節全額徵稅,導致服務業承擔的稅負較重。

    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局長許月剛認為,當前我國産業結構不合理,一、二産業偏重,第三産業偏弱,增值稅改革將惠及交通運輸、建築安裝以及物流業等生産性服務業,有利於産業結構調整。

    結構性減稅也包括合理的結構性增稅。許月剛表示,全面推進資源稅,體現了政府更加注重在資源利用、節能減排等方面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

    “在試點基礎上擴大資源稅的區域和稅目覆蓋面,提高資源的利用成本,促進資源節約開採利用,進而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他説。

    個稅、房産稅:利用稅收杠桿“分好蛋糕”

    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研究推進房地産稅改革,代表委員認為,推進這兩項稅制改革,突出了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也反映了我國未來稅制改革的一大方向——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

    “一直以來我國流轉稅比重高,直接稅比重低。當前我國收入差距擴大趨勢不容忽視,要調節收入差距主要依靠直接稅,通過所得稅和財産稅分別調節收入的流量和存量。”中國社科院價格與稅收研究室副主任張斌表示。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合理調整稅率結構。這被視為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一步。

    賈康委員表示,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有助於更好調節收入分配,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而對於備受市場關注的房産稅,專家認為這標誌著我國利用稅收手段調節財富分配的重大突破。中國社科院財貿所所長高培勇説,我國現行稅制由於缺少財産稅體系,難以實施對構成貧富差距的基礎環節——財産存量的調節,一旦對居民個人住房開徵房産稅,則意味著政府握有了可對包括收入、消費、財産等多個環節實施稅收調節的相應手段。

    適當稅政管理權限:讓財權與事權相匹配

    “十二五”規劃綱要草案提出“逐步健全地方稅體系,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稅政管理權限”,頗為引人注意。

    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有效緩解了中央財政困境,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對地方財政運轉的不良影響日趨明顯。“地方政府對稅種、稅率調整空間小,不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尋租’行為。財稅改革向地方放權是有必要的。”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張復明説。

    張復明認為,財力集中的好處在於中央政府可以通過轉移支付和其他方式,保障各種開支並推動區域協調發展。“但是過度集中又會增加管理成本,降低資金運用效率。在統一稅制的基礎上,應該讓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資源稟賦、發展階段、産業結構等情況,綜合衡量,合理把握。”

    許月剛代表表示,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限,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財力,體現了向“有限政府”的轉變。“這有利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對稅收進行調整,更好地履行職能,推動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

    下放什麼權、如何下放,這是地方政府普遍關心的。張斌認為,“適當的稅政管理權限”,這個表述相當謹慎。“在現行體制下,不可能過多下放。初步看可能會在一些地方稅種的減免額度等方面給地方一定權限。”

    張復明代表認為,當前在稅率、計徵方式等方面放開一定權限是比較容易操作的。“在賦予地方適當權限的同時,要有一套嚴格的審查、備案制度,進行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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