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4年6月4日(星期三)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李幹傑、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英民、環境監測司司長羅毅介紹環境質量狀況,並答記者問。 【李幹傑】社會各界對今年4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環保法修訂案高度關注。這次環保法的修訂經過了3年反復調查、研究和論證,也廣泛地聽取、徵求了各方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4次審議,得以通過,應該説是最大程度、最大限度地吸納和凝聚了各方共識。 新修訂的環保法有3個非常鮮明的特點:一是對現實的針對性;二是對未來的前瞻性;三是權利義務的均衡性。它充分地體現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也展示了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創新的新方向。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內容上確實有許多突破和創新,亮點紛呈。首先,在理念創新層面,它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列入立法目的,將保護環境確立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將“保護優先”列為環保工作要堅持的第一基本原則。同時明確提出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突出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過去是強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一個順序的改變意味著理念、觀念的重大調整和提升。同時新的《環境保護法》處處體現了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全面參與、人人行動的重要思想。 在完善制度方面,提出要建立健全一系列新的環境管理制度。比如提出要建立健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制度,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與風險評估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境監察制度,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等。同時,新《環境保護法》還規定在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要求各級政府加大財政投入,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發揮好價格、稅收、保險、信貸等經濟手段的作用。 在強化保障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新措施,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責任,並且明確規定了一些約束和處罰的措施。比如説對違法排放污染物企業,政府相關部門可以查封、扣押設施設備。在經濟處罰方面,罰款可按日處罰、上不封頂,對於違規企業的相關責任人可以進行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一些負有連帶責任的第三方機構,包括環境監測服務、環境影響評價、治污設施運行維護等第三方機構,可以追究他們的連帶責任。對於沒有完成總量減排目標、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可以實施區域限批;對於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些都是一些新的規定、新的制度、新的要求。 《環境保護法》是環保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的法律。我們相信,新《環境保護法》的出臺一定會帶動整個環保立法工作、環保工作,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邁入一個嶄新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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