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4年6月4日(星期三)下午3時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廳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住房城鄉建設部總經濟師馮俊介紹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進展情況,並答記者問。 [馮俊]3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開始就《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在網站上向全社會徵求意見,時間一個月。現在根據向全社會、向公眾徵求意見的情況,以及徵求各地方、各部門的意見,以及再次聽取的專家意見,正在進行修改。在不太長的時間裏,經過一定程序,《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就可以上報國務院了。《條例》的出臺,將解決民眾關心的使住房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的問題,能夠使住房保障中的各項矛盾得以妥善處理,使老百姓的權利得到保障。 剛才您提到的退出問題,確實是《條例》起草過程中著力解決的,這也是我們長期調研中關注的問題。 需要説明,媒體所説的退出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原本不符合條件,由於提供虛假信息又在審核過程中沒有審核出來,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住上了保障房,這在嚴格意義上應該適用糾錯機制,要糾正。真正需要比較慎重考慮的是第二種情況。老百姓收入是增長的,保障住房會居住比較長時間,收入增長了怎麼退出是個難點。保障對象有兩個條件:一是住房確實困難,二是沒有能力通過自己努力在市場上獲得住房。退出問題的制度設計是這樣考慮的。如果你有了合適住房就應該退出來,把有限的保障房資源讓更需要的保障對象利用,這樣使資源配製更加公平,急用的人先用。 對收入的提高要慎重。我講一個真實的故事。有一個城市把廉租房的收入準入標準定在家庭人均收入636塊。有一個三口人的家庭,男主人病了沒有就業,女主人1800元的收入,有一個小女孩,人均收入600元,當然符合廉租房標準。很不幸男主人癌症去世了,1800元變成對應兩口人了,平均收入變成900元,收入超過了標準線40%,怎麼辦?這樣的家庭我們讓它退出嗎?于情于理都不太合適。讓他們退出來,他們搬到哪兒住呢?所以在退出問題上,制度設計絕不能簡單化。較低收入家庭之所以收入低,是由兩個原因導致,一是勞動能力低,二是就業不充分。像這樣的家庭在比較短的時間很難實現收入層級的變化,有時候收入稍微有點提高,也很難在市場上買得起房子、租得起房子。所以對收入提高後的退出機制設計一定要實事求是:第一,要有一定的寬容度,要允許一定的收入增長,要有一定的穩定時期;第二,通過經濟方法來處理退出問題。比如收入增長了,廉租房租金提高一點,隨著收入不斷增加,廉租房租金可以一直提高到市場租金。總之,我們説的退出機制並不是説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來的福利機制。這樣的制度設計可能更合理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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