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絕對數量大幅增長 8月底大數市場主體已經超過6000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23 09:51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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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資局局長馬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量管理司司長黃國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稽查局局長毛振賓圍繞《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頒布,介紹加強企業誠信建設、加大事中事後監管的有關舉措,並答記者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資局局長 馬伕]各位媒體,大家上午好。還有一週時間,《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就要正式實施了,我們工商總局為貫徹國務院的條例,我們制定了《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等五部配套規章,還有兩個系統建設的技術性規範,以及配套的規範性文件。這些法規規章的實施,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對創新企業監管的理念、方式、手段,乃至於我國整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都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因為《條例》構建了以信息公示為核心的新型監管制度。這種新型監管制度與傳統的企業監管制度截然不同,也可以説他徹底顛覆了我們傳統的企業監管理念和模式,是一種劃時代的創新。

    我們知道我們國家開始全面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企業信息暫行公示條例》就是要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推動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建立違法失信“黑名單”和行業禁入制度,實施政府各部門、社會各領域的聯合懲戒,大幅度提高違法失信成本,從而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後的監管。大家知道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要推進全面深化改革,而經濟體制改革,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經濟體制改革最核心的內容改革就是要理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過去,市場與政府的邊界不夠清晰,我們政府管了本來應該由市場和企業自主決定的事情,這就是我們大家常常説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資格資質認定過多,所以本屆政府成立之後克強總理就強調,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我們要以簡政放權為基本的抓手。大家都知道國務院通過歷次的常委會已經下發和減少了很多的行政審批事項。下放這些事項並不意味著政府對市場主體不予監管,而是改變過去由政府來決定本身應該由市場和企業來決定的事情,歸還到政府和市場去決定。而政府需要做的,是在維護市場秩序當中制定規則。也就是説,企業在自己的生産經營當中只要是守法經營的並不會過多的感覺到政府監管的存在。政府的監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各樣的市場規則,企業有了規,政府就要給予管理,也就是説對企業的管理,我們不再像過去進行過多的審批,而是進入市場之後,企業在經營過程當中出現了違法違規的事情,我們要進行監管,也就是我們講的事中事後加強監管。

    隨著經濟改革的發展,30多年來我們國家的經濟飛速發展,經濟規模快速增長,同時我們企業的數量也大規模的增長。雖然我們和西方發達國家尚有差距,比如千人企業數,西方發達國家一般是1000人裏有50家企業左右,我們這個數是大概12家左右。但是中國幅員廣闊,企業的絕對數量近些年來大幅度增長,8月底大數市場主體已經超過6000萬。

    這些年我們政府在監管市場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是面對這樣一個新的形勢,我們的監管還存在著許多有待進一步提高和改善的問題。

    良好的市場秩序、公平的競爭環境的建立和形成,應當是全社會的一個責任。政府負有重要的或者很大的責任,但不僅僅是政府,特別不是政府的個別部門,而需要整個社會共同的努力,構建這樣的一個良好的秩序。企業、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政府,大家都有責任。所以,為了適應我們改革的需要,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企業數量不斷增長的需要,為了適應社會共治局面形成的需要,我們認為市場主體的信息公開、信息透明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市場主體的信息公開了,社會各方大家的信息對稱了,我們才有可能形成這種共治的局面。對於企業的信息公開,《條例》都有明確規定,不僅強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而且對社會各方面監督企業提供了基本的、必須的基礎信息,為政府各部門依法履職,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了基礎的信息。所以《條例》的第六條規定了工商部門應當公示哪些信息,第七條規定了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哪些企業信息。第八、第九、第十條規定了企業應當公佈哪些信息。

    通過這樣的企業自主公示和政府部門公示在其履職過程當中形成的關於企業的信息,就使得我們可以把企業的信息匯集起來,特別是那些關乎企業行政處罰的信息和它的基本信息。大家知道信用是一個積累的過程,絕不是一次的博弈,它是社會成員之間不斷地信息交流,不斷地博弈,最後我們社會的各方面對某一個企業做出某一種信用的判斷,所以我們的《條例》通過對企業各種信息的歸集來記錄、匯集企業信用的情況,以便各方面進行判斷。

    大家可能在想,企業公示的信息怎麼保證真實性、及時性?為了保證企業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條例》做出了具體規定。《條例》第11條規定,政府和企業對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第13條規定社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有虛假的可以舉報,這也是一種監督。第14條規定了工商部門應當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抽查,而且是要求我們進行隨機抽查,所以我們工商總局專門制定了抽查的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了企業不履行公示信息的義務或者在公示信息中弄虛作假的,我們建立了企業經營異常目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説的所謂“黑名單”。第18條建立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聯合的懲戒機制。對於政府各個部門如何去共享這些信息,以便於政府各個部門對企業管理的信息溝通共享,從而便於我們開展事中事後監管,《條例》也做了規定,在第7條裏面專門給政府間信息的共享互聯做了規定。

    我們認為,企業信息公示對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基本價值首先是基於企業自身,因為企業公示信息必然要對自己的信用産生自律,而且公示以後社會各方面都會知道,企業要注意自己在市場的形象,所以會産生自律。同時更重要的,我們認為當企業的信息公示之後,另外一個制約來自於它的交易夥伴,我們在《條例》制定進行調研的時候,企業都表示會非常關注交易夥伴公示的相關信息。

    其次,來自於消費者,當然也包括生産性的消費者。除了交易夥伴,也來自於社會的公眾、來自於行業協會,當然政府在其中也肩負著重要的職責,這種監管也來自於我們政府。所以,《條例》構建了這樣一個加強我們政府、社會公眾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後監管的整體的制度設計。當然,我們建立和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誠信體系也是剛剛開始,這是一個龐大的工程。同時我們當下社會的誠信環境也不容樂觀,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我們不斷地去解決,但是我們相信任何事情只要開始,我們就有希望達到目的,不開始就永遠沒有希望。我相信經過我們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也包括我們在座的各位新聞記者和今天發佈會的各個部門的共同努力,以信用為基礎的,對市場主體事中事後的監管,必將對構建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産生良好的效果。謝謝大家!

責任編輯: 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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