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5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3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介紹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 尚福林:《指導意見》將“有承擔剩餘風險的制度安排”作為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原則之一,既是促進民營銀行科學穩健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確保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的重要保障。 首先,這是銀行有效管理風險、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要求。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管理風險的特殊企業,從其風險特徵和社會責任看,最大和最根本的要求就是防止風險外溢(銀行和其他企業不一樣),避免經營風險損害存款人和納稅人利益。按照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市場鐵律,銀行賺錢之後由股東獲利,存款人不可能再分享;在銀行經營出現問題的時候,自然也就不能由存款人吃虧認賠,股東應有責任分擔風險。 尚福林:近幾十年,這一理念已經逐漸演化為國際通行規則,最為突出和最直接的表現就是,現在世界各國皆強調對銀行的資本監管,強調資本對風險損失的吸收能力。我國近年來也一直強調,銀行股東負有持續注資責任,以增強風險抵禦能力,這為我國銀行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實現穩健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第二,這是銀行應對危機的必備工具,也是國際通行要求。在本次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之後,世界各國經過深刻反思,于2009年達成了非常重要的“9.20”國際共識。最為關鍵的一條就是,銀行機構要在正常經營時,就要明確作出出現風險的處置安排,通俗地講就是訂立“生前遺囑”,按照行業説法就是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也就是銀行必須事前明確,出現危機之後,先由股東自我救助,努力恢復正常經營;如果全面恢復正常經營無望,應該通過業務模塊分拆等方式,確保其主要服務功能得以持續。這一制度安排的核心要求就在於,銀行股東要在銀行從生到死的全過程,承擔風險責任。 按照這一國際通行規則,我國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均正在補這一課。目前,我國被列為國際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工行、農行、中行,已完成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工作,其他各類銀行機構也正在制定之中。民營銀行作為新設銀行機構,在出生之際就應主動做好剩餘風險的承擔安排,以確保經營失敗後不殃及無辜,避免被動。 第三,這是民營銀行進行市場增信,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民營銀行建立股東承擔剩餘風險制度之後,就在存款保險制度基礎之上,為存款人增加了股東保護,這將明顯增強存款人的安全感,增強客戶吸引力。同時,民營銀行在享受存款保險制度對剩餘風險的賠付後,可以使銀行更好地保障客戶利益。比如,對於一個60萬元存款的客戶,如果銀行經營失敗之後,存款保險按規定提供50萬元的賠付,銀行股東若再為客戶承擔10萬元剩餘風險,不僅自身的賠付負擔大大減輕,而且更多分擔了存款人風險,從而大大增加了市場對民營銀行的信心。所以,存款保險制度對於民營銀行的設立和穩健發展是一個增信安排,也使得承擔剩餘風險這一制度變得更加有效。 此外,存款保險加上股東承擔剩餘風險的雙重防護安排,客觀上能夠避免民營銀行客戶過度集中,有利於民營銀行將服務重心聚焦于小微企業、“三農”、社區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利於促進民營銀行探索創新特色化經營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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