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5年9月21日下午15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姜偉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先生、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先生、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先生,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進展及成就等方面情況,並回答記者的提問。 [法制日報記者]第一個問題,想問一下檢察機關,針對這幾年發生的冤假錯案情況,檢察機關有哪些改進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孫謙]近幾年陸續披露和發現的冤假錯案確實在整個社會引起了很大的震動。應當講,這些冤假錯案對於公平正義的損害是非常嚴重的,對案件當事人的損害後果也是非常嚴重的。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我們都在認真研究和總結這其中的教訓,在不斷採取很多改革措施來完善我們的司法工作。應當講,這一輪司法改革,特別是十八大以來,中央出臺的有關改革措施,也都把防止冤假錯案作為一個價值目標。在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上,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上,都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我們感覺冤假錯案的出現,原因還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或者説最主要的原因有兩條,一是個別司法人員依法保障人權觀念的缺失,另一條就是個別的司法人員違法辦案、違法取證、暴力取證,甚至刑訊逼供,導致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所以教訓是深刻的,也是慘痛的,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在措施方面,我們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首先就是教育我們的各級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牢固樹立“人權”的觀念,要讓大家每個人都明白,為什麼要特別強調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因為聯合國很多文件都規定了被監禁人的權利問題,一個人一旦被懷疑和被監禁的時候,他的人權往往被忽視,保護他們的人權,最根本的就是保證不冤枉他。所以人權觀念是一個長期的培育過程,我們在這些方面,在體制機制上採取了很多措施。 第二點就是堅決貫徹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在實踐中,時常會出現一些案件,懷疑他有罪,有一定的根據,確認有罪,證據又不足,這種情況下就有一個取捨的問題。疑罪從無,就是一旦認為有罪的證據有問題的時候,寧可不追究。我想大家也都了解,最近這一兩年,很多專家學者也在討論這個問題,好在很多人接受了這個觀念,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這對我們防止冤假錯案非常關鍵。根據這一點,去年9月到今年8月份,全國檢察機關清理了一批超期羈押的案件,這些已經超過了法律訴訟時限,但是結不了案,就是因為證據存在問題。在疑罪從無的觀念指引下,這批案件得到了解決,總共有1800多件。 第三點,我們在工作機制體制上採取了措施,把排除非法證據作為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重中之重。大家都知道,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要經過檢察機關批准,批准之前有一個審查逮捕,我們現在審查什麼?就是審查證據,有沒有確鑿的證據?包括起訴到人民法院,起訴之前,我們審查的重點就是證據是不是確實和充分。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7月份剛剛通過兩個決議,就是關於逮捕案件的證據審查標準和刑事案件的公訴證據標準,每個案件必須達到標準,不達到標準的不能再往下一個訴訟環節進行。 最後一點,關於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問題,我們認為,保障律師的辯護權,特別是會見、閱卷、調取證據等方面,意義十分重要,對於防止冤假錯案非常重要,因為律師提出的無罪、罪輕的證據,是我們發現司法工作存在瑕疵或者在取證上有不當的一個非常便捷的途徑,所以充分保障律師的辯護權也是防止冤假錯案的一個重要途徑。 總之,防止冤假錯案,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我們在體制機制,在各個方面制度設計上,也會充分根據需要設計和完善,真正使老百姓能夠感受到司法的公平,真正使那些無辜的人不受冤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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