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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3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第三章 辦理過戶登記

  第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過戶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機動車檢驗崗確認車輛,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查驗有無鑿改嫌疑;

  (三)檔案管理崗復核全部資料,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

  (四)業務領導崗審核;

  (五)檔案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製作《機動車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簽發《發牌通知書》;

  (六)牌證管理崗將《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對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銷毀,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核發機動車號牌,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安裝機動車號牌並拍攝車輛標準照片;收取車輛標準照片,塑封《機動車行駛證》,將《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七)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屬於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錄入機動車登記編號;

  (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絡電話;

  (三)現機動車所有人為我國內地居民且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錄入暫住地址;

  (四)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五)機動車的獲得方式;

  (六)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七)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保險公司的名稱;

  (八)海關監管的機動車解除監管的,錄入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九)購買的機動車,錄入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銷售或者交易的價格;

  (十)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過戶登記日期。

  第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過戶、轉入登記摘要信息欄簽注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登記機關名稱、過戶登記日期和機動車登記編號;車輛管理所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欄簽注下列事項:

  (一)居中簽注“過戶登記”;

  (二)簽注“姓名/名稱:”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三)簽注“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和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名稱、身份證明的號碼;

  (四)簽注“使用性質:”和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五)簽注“獲得方式:”和機動車的獲得方式;

  (六)簽注“過戶登記日期:”和過戶登記的具體日期;

  (七)屬於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簽注現機動車登記編號。

  第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簽注《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過戶、轉出、轉入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現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機動車的來歷憑證原件或者複印件,其中舊機動車銷售發票、《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出具的調撥證明必須是原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原件。

第四章 辦理轉出登記和轉入登記

  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出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轉出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查驗有無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

  (三)檔案管理崗復核全部資料和機動車檔案,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

  (四)業務領導崗審核;

  (五)檔案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整理資料,裝訂,密封機動車檔案,並在密封袋上註明“請妥善保管並於90日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轉入登記;不得拆封”;

  (六)牌證管理崗收回機動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轉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市)”的名稱;

  (二)海關監管的機動車解除監管的,錄入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三)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轉出登記日期。屬於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錄入: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

  (二)機動車獲得方式;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四)購買的機動車,錄入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銷售或者交易的價格。

  第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簽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一)居中簽注“轉出登記”;

  (二)簽注“姓名/名稱:”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三)簽注“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和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名稱、身份證明的號碼;

  (四)簽注“轉入地名稱:”和轉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市)的名稱;

  (五)簽注“轉出登記日期:”和轉出登記的具體日期;

  (六)屬於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簽注“獲得方式:”和機動車獲得方式。

  第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過戶、轉出、轉入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現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機動車的來歷憑證原件或者複印件,其中舊機動車銷售發票、《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出具的調撥證明必須是原件;

  (五)海關監管機動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原件;

  (六)原《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第十八條 轉入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辦理事項以及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事項和簽注《機動車註冊/轉入登記表》等,按照本規範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但不重新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過戶、轉入登記摘要信息欄的相應欄目內簽注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和身份證明名稱、號碼;機動車登記機關名稱;轉入登記日期;機動車登記編號;車輛管理所應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欄簽注下列事項:

  (一)居中簽注“轉入登記”;

  (二)簽注“使用性質:”和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三)屬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簽注“獲得方式:”和機動車的獲得方式;

  (四)簽注“轉入登記日期:”和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當日的日期。

  第二十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簽注《機動車行駛證》。

  第二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過戶、轉出、轉入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註冊/轉入登記表》原件;

  (三)《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四)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二十二條 轉出地和轉入地車輛管理所應當嚴格審核轉出和轉入的機動車檔案,不符合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國家對機動車管理統一規定的,禁止轉出和轉入。對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按照轉出地的地方規定執行。機動車轉出時,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機動車轉出信息庫,並及時傳遞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機動車轉入時,轉入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查閱機動車轉出信息庫。對轉入的機動車有疑問時,應當直接向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查詢。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及時回復。

  第二十三條 轉出的機動車因不符合轉入地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地方性尾氣排放標準,需退回轉出地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

第五章 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身份證明名稱、號碼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檔案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變更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的,製作《機動車行駛證》;

  (三)牌證管理崗將《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銷毀原《機動車行駛證》;

  (四)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並簽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一)居中簽注“變更登記”;

  (二)變更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錄入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並簽注“姓名/名稱:”和變更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三)變更住所地址的,錄入變更後的住所地址,並簽注“住所地址:”和變更後的住所地址;

  (四)變更身份證明名稱、號碼的,錄入變更後的身份證明名稱、號碼,並簽注“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和變更後的身份證明的全稱和號碼;

  (五)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當日的日期錄入變更登記的日期,並簽注“變更登記日期:”和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

  第二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簽注《機動車行駛證》。

  第二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批准變更的證明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車身顏色、燃料種類、發動機、車身車架等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變更前:

  1.機動車檢驗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確認車輛,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查驗有無鑿改嫌疑。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

  2.業務領導崗審核資料,對符合規定的,應當批准變更;對有非法拼組裝嫌疑的,不得批准變更;

  3.機動車檢驗崗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准予變更通知單》。

  (二)變更後:

  1.機動車檢驗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確認車輛,屬於變更發動機、燃料種類、車身車架的,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並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測。符合規定的,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受理憑證;

  2.檔案管理崗復核資料。符合規定的,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製作《機動車行駛證》;

  3.牌證管理崗將《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4.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在機動車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並簽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一)居中簽注“變更登記”;

  (二)改變車身顏色的,錄入變更後的車身顏色,並簽注“車身顏色:”和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三)更換發動機的,錄入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變更發動機的來歷憑證名稱和來歷憑證編號,並簽注“發動機號碼:”和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

  (四)改變燃料種類的,錄入變更後的燃料種類,並簽注“燃料種類:”和變更後的燃料種類;

  (五)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錄入變更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變更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名稱和編號,並簽注“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和變更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六)因製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錄入變更後的車身顏色、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製造廠名稱、證明編號,並簽注“車身顏色:”和變更後的車身顏色;簽注“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和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簽注“發動機號碼:”和發動機號碼;

  (七)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當日的日期錄入變更登記的日期,並簽注“變更登記日期:”和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

  第三十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簽注《機動車行駛證》。其中,變更的項目按照《機動車登記證書》登記欄簽注。

  第三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更換發動機或者車身車架的來歷憑證複印件;

  (四)修理廠出具的證明原件;

  (五)製造廠出具的證明原件;

  (六)更換整車的出廠合格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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