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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3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第六章 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抵押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抵押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抵押人或者代理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查驗有無鑿改嫌疑;

  (三)檔案管理崗復核全部資料;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調閱檔案,比對機動車抵押人的身份證明和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拓印模;符合規定的,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牌證管理崗將《機動車登記證書》交抵押人或者抵押人的代理人:

  (五)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三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並按照下列規定簽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一)居中簽注“抵押登記”;

  (二)錄入抵押權人姓名/名稱,並簽注“抵押權人姓名/名稱:”和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三)錄入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名稱、號碼,並簽注“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的名稱、抵押權人身份證明的號碼;

  (四)錄入抵押權人住所地址;

  (五)錄入抵押權人聯絡電話和郵政編碼;

  (六)錄入抵押擔保債權數額,並簽注“抵押擔保債權數額:”和抵押擔保債權的具體數額;

  (七)錄入主合同編號;

  (八)錄入抵押合同編號;

  (九)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當日的日期錄入抵押登記的日期,並簽注“抵押登記日期:”和抵押登記的具體日期。

  上述第(一)項至第(八)項按照《機動車抵押/登出抵押登記申請表》和主合同、抵押合同簽注。

  第三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抵押/登出抵押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抵押權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抵押合同副本。

  第三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登出抵押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登出抵押申請,向抵押人或者代理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檔案管理崗復核資料;符合規定的,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牌證管理崗將《機動車登記證書》交抵押人或者代理人;

  (四)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三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並按照下列規定簽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一)居中簽注“登出抵押”;

  (二)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當日的日期錄入登出抵押日期,並簽注“登出抵押日期:”和登出抵押的具體日期。

  第三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抵押/登出抵押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抵押人、抵押權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三十八條 在機動車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機動車再次抵押的,按照本規範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辦理停駛、復駛和臨時入境登記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停駛登記或者復駛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停駛登記申請或者復駛登記申請,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受理憑證;申請停駛登記的,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二)檔案管理崗復核全部資料;符合規定的,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牌證管理崗對申請停駛登記的,將《機動車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對申請復駛登記的,將《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一併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四)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四十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並按照下列規定簽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一)居中簽注“停駛登記”或者“復駛登記”;

  (二)停駛登記錄入停駛期限,並簽注“停駛期限:”和停駛的具體期限;

  (三)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當日的日期簽注停駛登記日期或者復駛登記日期,並簽注“停駛登記日期:”和停駛登記的具體日期或者“復駛登記日期:”和復駛登記的具體日期。

  第四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車輛檔案:

  (一)《機動車停駛、復駛/登出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第四十二條 臨時入境登記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章 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登出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登出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註明回收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情況;

  (二)檔案管理崗復核全部資料;需要公告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廢的,通知車輛管理所有關部門公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牌證管理崗銷毀機動車號牌;

  (四)屬於報廢的機動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按照辦理登出登記當日的日期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登出登記的日期。

  第四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停駛、復駛/登出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四)《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第四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建立機動車報廢信息庫,並及時傳遞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七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後12個月內不主動申請登出登記的,機動車檔案到期予以登出。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機動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後第13個月公告該車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廢。公告滿30日後,將登出信息傳遞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章 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號牌的分類、規格、顏色及適用範圍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執行;《機動車行駛證》的種類和式樣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證件》執行。

  全挂、半挂汽車列車,其牽引車和挂車分別核發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不可拆卸的半挂汽車列車,視為整車,按照整車核發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補領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補領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的申請,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對於補領機動車號牌的,給機動車所有人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對於滅失或者丟失一面機動車號牌的,收回另一面機動車號牌;

  (二)檔案管理崗復核全部資料。符合規定的,製作《機動車行駛證》或者通知牌證管理崗製作機動車號牌;

  (三)牌證管理崗將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四)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五十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機動車計算機登記系統內錄入下列事項,並按照下列規定簽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一)居中簽注“補領機動車號牌”或者“補領《機動車行駛證》”;

  (二)按照補領機動車號牌次數或者補領《機動車行駛證》的次數錄入補領次數,並簽注“補領次數:”和補領的次數;

  (三)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當日的日期錄入補領的日期,並簽注“補領日期:”和補領的具體日期。

  第五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簽注《機動車行駛證》。

  第五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第五十三條 換領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按照《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收回原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並銷毀。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的製作、領取、保管、發放等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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