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3月27日專電(記者張建新)天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即將於7月1日實施。今後,凡參加天津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患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超過部分可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孔長起介紹,參保人員因住院(含門診特定病種)發生的符合醫保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累計個人負擔金額超過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過部分可納入大病保險保障範圍。 大病保險按照“分段計算、累加給付”的原則,2014年度起付標準為2萬元,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報銷比例分為三段,2萬元至10萬元之間報銷50%,10萬元至20萬元之間報銷60%,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報銷70%。 據介紹,對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的民政優撫、低保、特殊困難、重度殘疾等困難人員,按照先基本醫保、後大病保險、再醫療救助的順序結算醫療費用,並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一站式”聯網報銷結算。針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後,個人實際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情況,將繼續由醫療救助資金按照規定給予特殊救助。 據了解,天津大病保險由政府主辦,向保險公司購買服務,以招標形式確定承保公司。天津市大病保險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籌集,2014年度人均籌資標準為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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