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夫妻離婚也需共同償還債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08 11:0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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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武漢4月6日專電(記者李勁峰)涉嫌閃電離婚為推脫債務惡意逃債,法院判決婚後債務仍需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這起“離奇”的借貸債務案近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辦案法官提醒,若無相關證據,夫妻離婚後也需共同償還債務。

    據介紹,32歲的吳某先後以結婚、生子等名義向老朋友汪玲借款11筆總計43萬多元。承諾還款到期時,吳某除曾還款2.4萬元外,其餘借款均未償還,被催促還款總是敷衍拖延。汪玲聘請律師上門逃債無果後,吳某夫婦兩人卻在當天下午突然離婚。

    汪玲懷疑吳某夫婦閃電離婚惡意逃債,便向法庭提起訴訟。法院審理確定吳某所借43萬多元中,26萬多元係吳某夫婦登記結婚前吳某個人所借,其餘均屬婚後借款。吳某妻子聲稱並不知丈夫婚後借款,認為沒在借條上簽字,且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所以自己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一審認為,吳某婚前債務,應由他個人按約定期償還借款,婚後借款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對吳某妻子提出的不知情及借款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等理由,因缺乏證據不予採信。被告方提起上訴後,武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武漢中院法官介紹,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付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吳某婚後借款沒有證據證明屬於他個人債務,也沒有證據顯示吳某婚後所得的財産所屬另有約定,故即便離婚,吳某妻子也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雙方均需增強法律意識,出借方在對已婚的人士出借款項時,最好讓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條上簽字確認,並儘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借款,以便保留支付憑據。

責任編輯: 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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