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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公佈了!和許多人的就業求職都有關

2018-07-18 17:35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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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系統規範在我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來看看條例對求職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何影響——

1.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2.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規定。

1. 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2. 用人單位發佈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3.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1. 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

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佈制度,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佈;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諮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1.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仲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仲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佈、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3.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4.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5.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7.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項目;

(三)收費標準;

(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從事職業仲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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