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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求職招聘更有保障

2018-07-18 07:19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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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讓求職招聘更有保障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就業機會不公、人才社會性流動不暢、人力資源服務不夠專業……我國人力資源市場面臨的這些突出問題,應如何解決?在7月1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珍與司法部社會管理法制司司長杜亞玲進行了解讀。

市場發展面臨五大難題

據張義珍介紹,截至2017年年底,全國共建立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3.02萬家,從業人員58.37萬人,全年營業收入達1.44萬億元,為兩億多人次就業創業和流動提供了人力資源服務。但與此同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也日益凸顯。

一是市場缺乏統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規範;二是妨礙勞動力、人才社會性流動的體制機制弊端尚未完全破除;三是市場運行秩序有待進一步規範;四是市場主體的公平性有待解決;五是市場監管的法律依據亟待進一步完善。

著眼于補齊上述發展短板,首部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與管理的行政法規即《條例》制定並出臺,就培育和規範人力資源市場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例如,為破除妨礙勞動力、人才社會性流動的體制機制弊端,《條例》明確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提出要破除戶籍、地域、身份等體制機制的弊端,促進人力資源的自由有序流動。

針對市場主體的公平性問題,《條例》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平等的法律地位,規定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向求職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對公共服務機構和經營性的服務機構統一規範和監督管理,營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這些安排對於健全完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和優化配置,具有重要意義。”張義珍説。

適用範圍涵蓋四類主體

在適用範圍上,《條例》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對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適用範圍涵蓋了用人單位、求職者和勞動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政府監管部門等四類人力資源市場主體,主要規範其在求職、招聘、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以及在市場監管活動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杜亞玲介紹,《條例》是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領域的一般法,普遍適用於我國境內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聘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等活動,“同時,考慮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招錄人員、軍隊文職人員聘用、退役士兵就業安置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作了專門規定。這些特殊人力資源市場的求職、招聘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優先適用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一系列特殊規定。”

同時,杜亞玲指出,《條例》主要對求職、招聘以及人力資源服務等外部人力資源市場活動進行規範,對於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解除、工資等內部人力資源活動則由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規範。

鼓勵社會力量進入市場

伴隨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迅速,人力資源服務也日趨活躍。據統計,截至2017年年底,全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共服務用人單位3190萬家次;舉辦現場招聘會、交流會22萬多場,提供招聘崗位的信息超過了1億多條;參會求職的人員超過1.1億人次;通過網絡發佈崗位招聘信息達3億多條。

一方面,人力資源服務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了更多選擇和交流的機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於就業創業和推動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但另一方面,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水平和質量仍有待提高,主要表現為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規模偏小、專業化程度不高,服務功能比較單一,一些服務存在著同質化的現象,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一些新技術、新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還不夠多,服務的效率還不夠高等。

為此,《條例》專門提出要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的發展水平,特別是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方面的法定職責,同時提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行業發展,鼓勵並規範發展高端人力資源服務業等業態,對於人力資源公共服務體系和經營性服務體系的職責定位、服務範圍、行為規範和管理要求也做出了規定。“這些安排將對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的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業的發展,最終推動現代經濟體系向高質量發展,並服務於整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張義珍説。(記者 邱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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