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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能否減免增值稅,對照這幾個問答判斷一下

2020-09-17 09:55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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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製造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個體工商戶,但是因為經營規模小,年銷售額低於500萬元,所以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復工複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文件規定,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複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02 我是湖北省黃岡市一家從事醫療防護用品零售的個體工商戶,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目前銷售情況預計,我2020年9月份銷售額可能達到15萬元,全部是醫療防護用品銷售的收入,相關業務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請問我9月份銷售額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您屬於湖北省內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均可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03 非湖北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9月份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原政策是3%減按2%繳納增值稅,現在是否可以按照1%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以及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和舊貨適用“3%的徵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04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小型勞務派遣公司,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此前我公司選擇了5%差額繳納增值稅,請問,支持復工複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後對我公司適用嗎?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減按1%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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