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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報告:訴訟調解倡導"和為貴"防止"民轉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兩會文件解讀·高法報告
訴訟調解倡導“和為貴”防止“民轉刑”

    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説,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則,以定紛止爭為目標,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顯示,2006年,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婚姻家庭、遺産繼承糾紛案件1159437件;審結權屬、侵權糾紛案件986082件;審結勞動爭議案件179637件,訴訟標的額31.89億元。

    代表們注意到肖揚在報告中提到的一組數據:全國法院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其中一審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到55.06%。

    “民事審判牽涉千家萬戶,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全國人大代表尹忠顯表示,調解集法、理、情于一體,能較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有效節省司法資源,是解決民商事矛盾糾紛的最佳方式。

    肖揚在報告仲介紹,根據社會轉型期民事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各類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防止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民事訴訟應當是和諧的、有利於糾紛及時了結的訴訟,不應當是相互頂牛的、沒完沒了的訴訟。”全國人大代表李道民説,人民法院加大訴訟調解力度,既當定紛止爭的裁判員,又當辯法析理的宣傳員,能夠引導群眾採取正確的態度理解法律、對待糾紛、解決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則表示,司法調解制度根植于我國長期的司法實踐,與我國特有的“和為貴”的傳統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無法替代的作用。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出臺《關於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不斷擴大訴訟調解案件的範圍,重點做好6類案件的調解工作:涉及群體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案情複雜,當事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且雙方都難以形成證據優勢的案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在適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難的案件;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訴復查案件和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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