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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被執法人員打傷應向誰索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9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是一個小商販,不久前因佔道經營,與城管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執法人員胡某失手將我打成重傷。為此,我共花去醫療費5000多元。胡某也因此被刑事拘留。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我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法院卻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

    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權益?(張兵)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傷、亡已構成犯罪,受害人或其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民事賠償訴訟請求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上述規定,胡某在執行公務時以暴力手段致你受傷,而他的行為係職務行為,所以該責任應當由其所在單位城管部門承擔,你可以向城管部門提出賠償申請,城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你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程永傑 杜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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