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領事官員不可以為您做什麼
一、不可以為您申辦簽證。
二、不可以為您在當地謀職或申辦居留證、工作許可證。
三、不可以干預所在國的司法或行政行為。
四、不可以參與仲裁或解決您與他人的經濟、勞資和其他民事糾紛。
五、不可以替您提出法律訴訟。
六、不可以幫助您在治療、拘留或監禁期間獲得比當地人更佳的待遇。
七、不可以為您支付酒店、律師、翻譯、醫療及旅行(機、船、車票)費用或任何其他費用。
八、不可以將您留宿在使、領館內或為您保管行李物品。
九、不可以為您購買免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