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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健在證明、婚姻登記、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申辦須知(樣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9日   來源: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館健在證明申辦須知(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館可以辦理健在證明,供在駐在國定居、生活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向中國國內有關部門領取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或養老金等時出具。自2007年4月起,健在證明的形式已由公證書改為“出境定居離退休人員健在確認表”。

    一、辦理健在證明具體要求

    我館可以為在駐在國定居或短期生活的離退休、退職人員、享受遺屬補助人員等辦理健在證明,具體要求是:

    (一)申請人應持本人有效護照、居留證和離退休證親自到我館申辦,並填寫健在確認表;

    (二)申請人因路途遙遠、體弱等原因不能親自到我館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理人應提交本人有效護照、居留證和申請人有效護照、居留證和離退休證的複印件及委託公證書(無委託公證書的,可提交申請人書面委託及當地醫院出具的健在證明或信譽可靠的華僑華人社團證明)。連續3年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第4年原則上應由申請人自行到我館辦理一次;

    (三)健在確認表由申請人填寫,分上下兩聯,上聯由駐外使領館留存,下聯由申請人提交中國國內有關部門;

    (四)申請人在駐在國有關機構辦理了健在類公證認證的,我館可以為相關文書辦理領事認證;

    (五)送往香港、澳門使用的健在證明仍應辦理健在公證。

    二、辦理時限和費用

    健在確認表即辦即取,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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